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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历程与经验探析

  

  (四)民主法治的重构期(1976年10月—1997年10月)


  

  1976年10月,“文革”结束,我国开始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新阶段,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转折,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这在新中国历史上可为民主法治的重构期,这一时期,一方面纠正过去民主法治方面左的错误,另一方面建设中又取得了巨大进展:首先,民主法制理念得到确立和发展。1977年党的十一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一定要发扬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1978年宪法17条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5}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6}十二大提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可见,对民主和法制的认识一步步发展。其次,制定了体现法治精神的宪法及其他法律,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先后通过了1978、1982年两部宪法,“八二宪法”,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又有重要发展。除了宪法外,还制定了刑法典、民法通则、经济法规、诉讼法、行政法、环境法、社会法等,这些法律,体现了宪法中规定的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第三,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恢复、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的政治制度;行政行为得到规范,行政权力受到约束,1993年建立了公务员制度,1989年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0年通过行政复议条例,1995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公民权利得到保护,八二宪法用17条的篇幅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广泛权利,民事法律、刑法、诉讼法等予以了具体体现,尤其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恢复了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等。第四,法制宣传提到重要位置,1985年开始连续进行了三个五年普法活动。总之,这一时期的民主法治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新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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