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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历程与经验探析

  

  不过,这一阶段民主法治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治理念尚未建立,即使对法制也无科学的认识,人治思想还很严重。其次,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民法、刑法、诉讼法都没出台。再次,政治运动连续不断,与法治相悖。


  

  (二)民主法治的挫折期(1957年6月—1966年5月)


  

  1957年4月开始的整风运动,6月转变为“反右派”斗争,中国的政治方向大变,左倾错误不断发展,至1966年5月“文革”爆发,民主法治陷入挫折期。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政治运动不断升级,反右派之后,又发生了“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反右倾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及四清运动等此伏彼起。以党的政策的形式否定了宪法中关于过渡时期经济成分构成、“逐步”过渡的时间要求及国家机构设置的规定。各种运动严重破坏了民主制度,个人专制和家长作风不断发展。第二,对俞平伯、胡风等文艺理论界人士的批判运动,严重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学术自由原则,使意识形态领域的批判斗争不断升级,同时也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保护的规定。第三,逐渐形成了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政治格局,置党于宪法约束之外。第四,法律制定工作陷于停顿。正在起草的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被搁置,从反右派斗争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生这几年时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除了批准一些决议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立法活动{4}。总之,这段时间中国的民主法治陷入了挫折期。


  

  但这个时期,民主政治生活虽然遇到严重挫折,但基本还是在有序进行的,其民主方面的主要成就是在全国普遍设立了地方的民族自治机构。


  

  (三)民主法治的灾荒期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为“文革”确立理论、路线、方针的《五一六通知》,8月召开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文化大革命”全面爆发。“文革”十年,成为我国民主法治的灾荒期。主要表现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机关陷于瘫痪,公检法被砸烂,“革委会”成为唯一权力机关;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大民主”造成无民主,无政府主义严重,打砸抢抓盛行;法制遭践踏,刑讯逼供、任意逮捕、冤假错案无数,人民权利无法保障;领袖的意志高于一切,一言堂盛行;立法活动停止,除1975年“似阶级斗争为纲”的宪法外,没有制定过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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