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历程与经验探析
杨士泰
【摘要】建国60年来的中国民主法治经历了奠基期、挫折期、灾荒期、重构期、成熟期五个阶段,改变了中国长达几千年的专制制度,建立起了体现现代文明的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为中国进一步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其经验有许多,归结到一点,就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民主法治道路。
【关键词】民主;法制;法治;经验
【全文】
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民主即人民依法当家作主,法治则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其基本内涵包括完备的法制、人民民主、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我国从清末就开始了法制近代化进程,五四运动又提出“民主”口号。但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民主和法制都是苍白的。新中国成立后,才真正为其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本文旨在探讨新中国60年来的民主法治历程,并总结其宝贵经验,以裨学界及实务界。
一、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历程
对新中国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历程,学界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及五分法等,各执己见。我们认为,划分应该站在历史高度,遵循民主法治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和不同阶段所具特点为准进行划分。我们主张将这一历程分为五阶段。
(一)民主法治的奠基期(1949年10月—1957年6月)
从1949年建国到1957年反右扩大化,这是中国民主法治的奠基期。这个时期,我国民主法治取得了重要成绩:首先,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指导思想。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在同黄炎培谈话时,就指出走出王朝兴亡周期率的办法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949年6月,毛泽东写成《论人民民主专政》,论述了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对人民内部实行人民民主,对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实行专政。1957年2月,毛泽东又写成《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指出要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分别用专政和民主的方法解决。此外,刘少奇也指出:“我们必须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1}。在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也指出:“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得到国家的保护。”{2}这些都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方法。其次,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民主法治的建设创造了政治前提。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组建了国家机构。1954年通过的宪法,确立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组建了新的国家机构。这些为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政治前提。第三,制定了《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及其他法律。据统计,此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731件,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基本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在民主法治方面有许多具体规定,比如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宪法还用15条篇幅规定了人民广泛享有的权利和自由{3}。此外,还制定了工会法、婚姻法和土地改革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以上这些,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奠定了法制基础。最后,建立了一些促进“法治”方面的制度:1954年的律师制度,1956年建立了公证制度,1957年建立了监察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