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七十三条对监视居住的地点问题,也作了详细规定,以体现对监视居住的定位。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在这一条的规定中,关于在指定居所执行问题,主要考虑到此三类犯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规定经上一级司法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以保证案件的侦查。但同时规定了严格的执行措施,一是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二是规定的指定居所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三是规定了通知家属、律师会见等救济措施;四是还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等等。
第四,强化取保候审措施的监管与执行。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是监管不严,执行不力,尤其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保候审的,变更了强制措施,而采用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基本上等于无人监管,执行不力,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甚至是重新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六十九条中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强制执行令的措施。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逮捕。”还规定:“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另外,鉴于实际工作中,对于保证金额的确定和适用的混乱状况,刑诉法修正案也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在第七十条中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后,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在第七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针对执行不力,监管不严的现象,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执法人员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不严格执行,贻误案件办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适当延长拘传(包括传唤)的时间,严格规定拘留、逮捕羁押场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经过多年的实践,侦查机关普遍认为时间太短,难以完成侦查讯问任务。针对各方面意见对十二小时的讯问时间有限制地适当延长,并规定应当保证其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针对拘捕后对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场所讯问所发生的一些刑讯现象,刑诉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拘留或逮捕后的羁押场所,以及严格规定了押送的期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关于以上两条中规定的有碍于侦查24小时内不通知家属的问题,同原刑诉法规定的适用范围缩小到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的犯罪,不能不说这是一个进步。但是,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后的通知家属问题,也应当有个底限,至迟到什么时间。这在进一步修正中应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