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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及启示

  

  (五)务求便民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效率追求


  

  中国古代自然地理和人口国情的特点是地广、人多、交通不便。在解决民事争端、轻微刑事案件时,民间调解组织就成为最快捷最便利的解决纠纷的机构或个人。来自于民间的调解人员、拥有家长权的家长以及德高望重的族长或长老,他们对所生活的圈子极为熟悉、对乡规民约惯例最为了解,因此,民间调解组织或个人能够及时介入纠纷,解决纠纷。其所作的调解对当事人是较容易接受的,对其他人则是一次生动的民间自我解决纠纷的教育。由于民事纠纷争议的标的额不大,纠纷内容琐碎、当事人对纠纷利益主张不同等原因,民间调解机制可以随时发挥在第一时间到第一线进行调处的优势。这样就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积累,也就有效地防止了争端向极端化发展。我国在健全ADR机制中,应该将“充分、及时、有效、快捷、便民”作为其工作效率的一种追求。


  

  综上所述,在我国快速地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之路之际,我们应该正视前进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认识到ADR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纷争中的特殊作用。我国有着悠久的丰富和谐文化和调处纷争的经验,在构建中国ADR的时候,我们既要借鉴世界ADR的成熟经验又要继承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精华因素,使我国当代的ADR机制能够体现出历史传统法文化延续和与时俱进创新相结合,从而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作者简介】
张锐智,单位为辽宁大学法学院。
【注释】张晋藩先生概括了中华法制文明历史传统有九方面: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法治国,法为权衡;罪刑法定,援法断罪;家族本位,伦理人法;权法冲突,法吏互补;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援法生例,以例辅法;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统一释法,律学兴起。参见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张中秋认为,中国法律文化特征有七个:集团本位法;公法文化属性;法律伦理化;法体系封闭性;律学的学术传统;人治的法精神;无讼的法文化价值取向。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 -4页。美国学者费正清认为,中国古代文明特点是:天子居于一个和谐的存在等级和名分的社会秩序之巅,并以德治国;儒家思想被奉为经典教义;家庭制度支配着个人;恪守职责高于享受权利;道德行为准则凌驾于人的情欲、物质利益和法律条文之上。参见费正清等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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