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民为本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社会基础
“以民为本”是儒家继承周公“敬天保民”思想而形成的一种主张。在中国古代,虽然很早就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君主制,但是,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始终告诫君主要时刻“以民为本”,圣明的君主要爱民、体民、惠民、知民、重民,要与民同呼吸共患难。作为直接参与帮助人民解忧排难的ADR,应该从中国悠久的民本思想中,提炼出关心人民疾苦、关注人民需求、解决人民困难、尊重民心民意等精粹精神。ADR实际上是人民通过自我探求、依靠自力救济解决彼此纠纷的民间机制。在建全我国的ADR机制时,我们应该正视我们原有民本思想资源,并将民本思想与当下我国所提倡的“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相衔接,将其作为健全各种调解机构的社会基础。
(三)重视德教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道德基础
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德教”。继周公提出“明德慎罚”要求后,孔子又主张“以德治国”。儒家成为正统法律思想后,提出了治国应该“以德服人”、“以德去刑”、“以德息争”。“德治”成为我国古代治国中,最具感召力、劝说力、信服力的道德力量。我们也看到,在我国两千多年历史上,统治者率先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他们清醒地知道“身正令行”和“上行下效”,政治样板行为力量是巨大的,为此,统治者严格按照纲常要求约束自己、衡量下属。在中国一些有名的皇帝本身就是道德的楷模和以德治国成功实践者,如汉武帝、唐太宗、明太祖、康熙等。除此,在民间调解机构中发挥决定作用的乡绅长老,本身也是公认的具备贤德、威望和经验的人。他们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不断地宣讲伦理道德准则,不仅及时化解了纠纷,而且能预防新纷争的发生。在构建我国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时,应该首先注重提高提供解决争端服务主体的自身道德水平,然后,再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持续的道德教育、感化、引导。使纠纷在道德层面就逐渐得到消解、减轻。
(四)实现公正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价值取向
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追求。如何在解决争端纠纷时实现公平正义,儒家认为,公平正义与纲常秩序密切相关,凡事按照礼治纲常秩序标准解决纠纷就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反之,就是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应该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政治、社会和家庭秩序都强调君臣有别、尊卑有差、贵贱有等、男女有异,因此,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解决纠纷都不会实现近代意义的“公平正义”。但是,在中国古代也存在“天理”“公道”的观念,无论是作为国家官吏司法机关审判者还是作为私力救济的民间调处者,都不能背离民众所认可的“天理”和“公道”,这是事实上解决争端的结果能够被当事人所接受的原因或尺度。对于“公道自在人心”、“天理不容”、“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等中国传统文化凝练出来的是非善恶判断标准,凡是从事解决争端的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并在解决争端中认真地加以研究参考,ADR的运作应该充分地考虑符合公正精神的民心、民意、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