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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及启示

  

  三、传统法文化对构建我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启示


  

  尽管我国很早就创造了和谐文化,建立过完善的民间调解制度,但是,我国进入近现代社会后,曾在很长时间内对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法文化持否定批判态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在尊重历史、尊重客观规律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我国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都不能彻底抛弃传统、割裂历史,相反,在建构任何一种制度时必须要客观审视国情、民情等本土资源。面对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与日俱增,现有的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的现状,建全符合我国国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提到议事日程。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英文Alter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缩写为ADR(以下简称ADR)。ADR起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60、70年代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18}。中国虽未最先提出ADR的概念,但是,在解决各种争端方面也存在着类似西方ADR的制度,如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制度{19}。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和安定,我们有必要发掘本土法文化,整合现有制度资源,借鉴国外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经验,构建中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本文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对当下我国健全ADR机制的有益元素主要有五个。


  

  (一)“和谐”理念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核心价值


  

  中文“和谐”一词蕴含着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协调和睦之意。“和谐”是人类在文明进化过程中一个不懈地追求社会发展目标。中国是世界上和谐文化较发达的国家之一,“和谐”一词基本内涵随着历史的进步而不断地丰富发展。中国古代“和谐”指的是维系纲常秩序,实现各等级利益最大化,公正处理各种矛盾,力求社会安定祥和的一种状态。中国近代思想家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是实现中国独立、富强、民主的社会。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所组成的社会{20}。在中国和谐观念的进化中,我们可以看见,“和谐”最基本内涵就是社会各种关系和利益和睦共存、共荣、共兴。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矛盾纠纷总是不可避免的,在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中应该依循什么理念则各国不尽相同。西方国家多以“自由”和“人权”为解决纠纷的理念,我国则以“和谐”为解决纷争的理念。笔者认为,“和谐”的理念最符合也最贴近ADR制度本质要求,因为,ADR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为人们化解纷争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手段,其主要功能是尽量实现双方当事人诉求双赢的解决纷争目的,修复受破坏的社会和个人关系,为全社会创造一个在共同接受相同规则调整基础上,各有其所有、各得其所得、各行其所为,各言其所说的和谐秩序之中。因此,笔者坚持认为,和谐理念不仅是指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基本观念,而且也应该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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