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德教化功能
中国古代思想家们通过对人性的观察和分析,分别提出了“性善论”和“性恶论”。无论对人性怎样判断,绝大多数思想家都主张人是可以教化、感化、改造、再塑的。尤其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始终坚持治国应要善于使用“德”“刑”二柄,做到“德主刑辅”,治理民众要善于运用教和刑,要做到“先教后刑”,坚决反对“不教而杀”。他们对统治者提出了一系列“德教”的基本要求:对自己要“严以律己”。周公曾提出“明德”,即自我克制,勤于政事,力戒荒淫,以德服民。孔子主张统治者要带头“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14}。对待百姓要宽以待民,周公认为“平易近民,民必归之”。孔子认为,人生来便有相似的本性,君子与小人是后天形成的。可以通过礼仪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荀子认为,虽然人有恶的一面,但是,可以通过礼义教育,“化性起伪”,“涂之人可以为禹”。他们认为,德教完全可以防止人的恶性发作,具有“以德去刑”之功能,这种用道德教育、引导、感化的解决纷争的思路和做法,是中国古代预防和解决纷争的有效手段。
(三)定纷止争功能
尽管中国古代思想家都是希望建立一种不争无讼、秩序井然的社会,但是,事实上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和纠纷。在预防和解决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矛盾时,以儒家为主要代表的传统法文化力主发挥礼治、德治和人治的综合作用。礼治,是对人们社会关系进行提前预设的规制,它根据每一个人在家庭、社会的角色和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人人知道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位置及行为规范。德治,是对人们言行进行积极引导、宣教、感化和指引,使社会成员不断提升修炼自身的道德伦理水平。人治,是靠君主和大臣以及各级官吏,依照礼法的要求,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统治人民。在礼治、德治和人治多重作用之下,在国家司法参与和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努力下,一般的纠纷争端都能得到解决。
(四)及时有效功能
受儒家忠君爱民思想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对执掌国家权力的各级官吏都有严格管理制度。他们通过国家的基本律典和专门的行政法典,详细地规定了官吏选任、考核、赏罚、升降等制度。作为兼行国家司法权力救济的各级行政机关对于狱讼案件,有着明确的审理裁判的限期,不允许拒不受理、受而不审、审而不决。例如,在魏晋时,为了畅通民众申冤,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在朝堂之外设一登闻鼓,有冤情者可击鼓喊冤,将冤情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说,此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15}。宋代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宋太祖明确规定大理寺断案,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16}。作为体现民间自力救济方式的各种调解组织或人员,始终是中国古代解决民事纠纷的主力,国家对此予与承认或默许。民间调解主要由德高望重的长老或族长主持,在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下,家族之间、村落之间的纠纷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由家长或长老进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权威性、信服力和成功率高等特点。例如,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主张“明刑弼教”,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大量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下放给基层组织,大明律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理于本亭剖礼”{17}。清代时基层组织不再享有法定调解权力,但是,民间调解依然活跃,作用突出。无论是官方调处还是民间调处,这种调解对案件、纠纷的解决易成功、见效快。这种便利民间调解机制不仅分流了众多纠纷案件,减轻了国家司法机关的负担,而且方便了当事人,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了家庭、家族、邻里之间的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