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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及启示

  

  (五)坚持“先教后刑”的伦理教育模式


  

  儒家提出“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建立在对人性的基本分析和判断之上。孟子认为,人生来就有为善的天性,即有四心:侧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儒家主张,对天生善良的人,主要靠教化引导而不依靠刑罚管束。教化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巩固统治秩序。教化的内容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8}。“道之以德”,要求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政,要做到“尊五美”,即“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摒四恶”即“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9}。统治者还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不断内省、时刻自戒,做到“其为人也孝悌”,“克己复礼为仁”{2}。“齐之以礼”要求所有的人都要用礼规范自己,统治者要带头遵守礼治,并用自身言行感化教育民众。“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 {10}除此,以礼治国,还要求所有的人都用礼来规范自己行为、衡量自己的道德。孔子指出,一国上下不守礼,将会带来道德沦丧和社会动荡:“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諰,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11}将德教与礼教相结合,既可以防止人们道德伦理混乱也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犯罪,“博学于文,约之于礼,亦可以弗畔矣夫!”{12}。对于屡教不明、以身拭法者,孔子认为可以宽猛相济,以刑法辅助德教,“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13}


  

  二、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分析


  

  同其他文明古国相比,中国在儒家思想指导下,采取礼治德治人治相结合的独特治国方略,其社会治理极为成功,不仅国内社会秩序平稳安定,而且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直到17世纪时中国仍然是世界公认的最发达最强大的国家。虽然构成国家秩序安定、经济发展的原因很多,但是,其化解纠纷能力是不可忽视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客观地分析我国传统文化在纠纷解决方面所发挥的功能。


  

  (一)确立秩序功能


  

  中国自进入文明社会伊始,统治者都始终强调以礼治国。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西周的周公旦又制定了更为完整的“周礼”。“周礼”是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将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行为规范和婚、丧、祭祀等礼节吸收其内,用来指导国家施政、民众言行带有根本法性质的规范总和。周公的思想和周礼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主要渊源,儒家正是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礼治思想体系。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始终贯穿着对社会秩序基本要求—即家庭内部要恪守“亲亲”原则,也就是要区别父与子、兄与弟、夫与妻、尊与卑之间名分与地位;在社会之中要严循“尊尊”原则,要做到君臣有别、上下有分、贵民有界、良贱有线,决不允许逾越纲界、犯上作乱。儒家的纲常思想在汉代被董仲舒凝练成“三纲五常”,成为指导我国封建统治阶级用来划分、确立、维护基本社会秩序的准绳,凡是有破坏该秩序者,将受到“十恶不赦”的严惩。通过几千年持续思想教化、道德指引和行为指导以及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三纲五常”已深深地嵌入中华民族思想文化之中,成为指导全国上下言行的规则和信条。建立在这种秩序观基础上的个人、家庭和国家关系,其好与坏、是与非、功与过、善与恶、仁与虐标准非常明确。在通俗易懂的纲常秩序面前,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和行为准则,这样就能起到“防恶于未然”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纷争,即使是出现了对纲常秩序破坏,对“惩恶于已然”的处理也十分清楚。正是在对社会基本秩序进行细致划分并予以严格维护,中国古代社会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国家特点:礼仪之邦、等级分明、秩序井然、祥和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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