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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及启示

  

  (二)维护“纲常伦理”的秩序观念


  

  受中国进入文明社会独特路径的影响,建立在氏族血缘纽带基础上的国家具有鲜明“家国一体”的特色。我国古代思想家们在提出维护家庭秩序与维护国家秩序时形成了一个共同指向:“亲亲”和“尊尊”。“亲亲”要求在家庭内部亲其应亲的人,具体要求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在家庭和社会尊其应尊的人,即在家庭之内要做到父尊子卑、夫尊妻卑,在社会之中要做到君尊臣卑、官尊民卑、上尊下卑、贵尊民卑、良尊贱卑等。对此,汉代新儒学的代表董仲舒用“阳尊阴卑”的理论将此秩序概括为“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与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4}。后人将其阴阳秩序说概括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提出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操守基本伦常的要求—“五常之道”,即“仁、义、礼、智、信”。纲常秩序既是统治者治理社会的依循,也是全体社会成员自我约束的准则,还是调处各种矛盾恢复社会秩序所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突出“以民为本”的治国理念


  

  自中国古代以来,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除了是一种尊卑上下的关系外,很多的思想家还将此形容为“水与舟”、“主与客”、“本与末”的关系。孟子从民心决定政权存亡的角度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5}。汉代贾谊总结了秦朝骤亡的教训向汉文帝直言要“以民为本”:“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6}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吸取隋朝灭亡教训,始终思考如何减轻人民痛苦和缓和社会矛盾问题,他深刻地认识到:“联每临朝,欲发一言,未尝不三思,恐为民害,是以不多言。”{7}他多次将人民和君主用水和舟做比喻,认为人民力量不可忽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最终他选择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总方针。明末清初的黄宗羲曾明确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呼声。无论中国古代统治者或思想家出于什么目的主张“以民为本”,客观上对民众的生存和发展都是有好处的,也直接带来社会矛盾的缓和。由此看出,“以民为本”成为中国多数皇帝施仁政、安民心的指导思想,“以民为本”也是各级官吏行使公权力时,必须兼顾民众利益防止诱发民众不满的行动指南。


  

  (四)强调“官民互补”解决纠纷


  

  无论统治者如何追求和谐太平,任何一个社会也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的。事实上,中国古代改朝换代进程都是在激烈社会冲突中实现的。为了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社会动荡,中国统治者将施行“仁政”和实现“无讼”作为施政的目标,追求“无讼”在中国古代官民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即使是发生纠纷,国家也有两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即代表国家权力的司法解决机制和代表私力救济的民间调解机制,前者是体现威权令人恐惧并程序繁杂的狱讼制度,后者是由家族长老进行调解的制度。中国古代大力推行堂上与堂下互相配合的调解制度,这是中国能够避免频繁社会动荡,保持相对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制度是当时世界上最发达完备的解决争端机制。由于民间调解制度便利盛行,及时地化解了民间纠纷,减少了民间讼累。这是我们考察中国古代社会相对长期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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