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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及启示

论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及启示


张锐智


【摘要】利用我国传统法文化本土资源,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与日俱增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有益探索。通过对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文化特征的再认识,客观分析其在维系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探寻传统法文化对健全当代我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传统法文化;化解纠纷;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全文】
  

  实现社会和谐平安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不断追求的理想。在中华文明史上,我们先人在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安抚民心、发展经济、巩固疆土、解决纷争等方面创造了许多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和制度。就法律文化而言,我国依托独特的人文和地理环境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兼收其他学派思想“精华,相沿不断、自成体系的中华法文化。该文化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并在维系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本文通过对传统法文化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的文化特征、社会功能的分析,探寻传统法文化对健全当代我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一、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文化特征


  

  对中华法文化的特征国内外学者多有论述[1]。笔者认为,在参与化解社会纠纷方面,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一)追求“无讼”的和谐境界


  

  受中国思想家们始终追求“大同世界”、“小康社会”、“天下和谐”等理想社会的影响,我国传统法文化在治理社会的价值取向上,一直追求“息讼”、“无讼”的境界。例如,《礼记·礼运》以孔子之口分别描绘了大同世界和小康社会。其大同世界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1}其小康社会是“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着其义,以考其信,着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执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1}显然,先哲们追求的理想社会是一种安详、平和、无争、友善、井然的社会。对此,孔子特别强调小康社会处理纷争理想状态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2}即使到了近代,中国的思想家们依然追求无纷争的和谐社会,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指出:“太平世”就是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大同无邦国,故无军法之重律;无君主,则无有犯上作乱之悖事;无夫妇,则无有色欲之争,奸淫之防,禁制、责望、怨怼、离异、刑杀之祸;无宗亲兄弟,则无有望养、责善、争分之狱;无爵位,则无有恃威、怙力、强霸、利夺、钻营、佞谄之事;无私产,则无有田宅、工商、产业之讼;无尸葬,则无有墓地之讼;无税役、关津,则无有逃匿、侵吞之罪;无名分,则无欺凌、压制、干犯、反攻之事。”{3}为了实现“无讼”的追求,我国的思想家们提出了一系列安排社会成员的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建议,向统治者提出了“以礼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向肩负解决纠纷的政府官员提出了维系“纲常秩序”的处理纠纷准绳,允许家族长老或家长依照族规家法处理平息家内纠纷,对全体社会成员则始终灌输“克己复礼”、“忍为上”、“和为贵”的自我约束信条。由于自汉中期以后,儒家思想被奉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孔子的“大同”、“小康”和“无讼”主张一直影响着中国历代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方向和具体措施等方面的选择,同时,孔子思想也经过长期宣传教育逐渐融入中华民族精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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