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对陶希晋“公法”“私法”论述的观点综合统计分析来看,我们发现:陶希晋一贯坚持社会主义民法“公法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民法的“公法”性质,反对把社会主义民法看成“私法”;他并没有提出如《08版文集》所修订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之类的观点(当然修订之处除外),修订者所修订之处纯属子虚乌有、牵强附会、强加于人。可以说,这种“人为加工”,不是我们对待前人应有的态度,是一个最基本的逻辑性的错误。
(二)陶希晋不可能提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之类的观点
陶希晋10篇论及“公法”“私法”的文章中,有关“公法”“私法”的论述,除了上文已引之多处有代表性的观点外,尚有一些经典的集中论证片段[17]。从陶希晋对公法私法的论述的观点和论证中,我们很清楚地能看到:
第一,他对公法私法的论述是立足于,将资产阶级民法与私法相联系,社会主义民法与公法相联系上;很大程度上将资产阶级民法等同于私法,社会主义民法等同于公法。
第二,他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资产阶级的观点,是违反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用不同的法去调整的科学的分类方法的;并将其作为批驳“以所谓经济法代替民法”的观点的工具。
第三,他认同马列主义根本否定资产阶级公法与私法相对立的理论,他否认公法、私法分立,并不是认同公法与私法相结合,而是强调社会主义只有公法。
这样的论证是不可能得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之类的结论的。
陶希晋曾经4次引用列宁的这句话,“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私法范围”,作为论述社会主义民法是“公法”的有力论据,除了前文已提及《08版文集》删掉的2处和未删的1处外,陶希晋1985年主编、修改定稿的《民法简论》中,陶希晋撰写的第一篇—绪论里也引用过{12}。虽然我们现在认为这句话当时存在翻译上的错误[18],但这是后话,而当时引用这样的论据,是不可能用来支撑“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之类的观点。
诚然,“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观点被看作是资产阶级法学观点,还由于过去误译列宁关于不承认任何私法的论述(1987年新版本《列宁全集》已对那段论述的翻译错误作了纠正)和由误译导致的误解,长期以来法学论着普遍否定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的格局开始分化,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趋向合理分离,民商立法日渐增多,使得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和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和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合理性,并把区分公法与私法看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