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版文集》在《88版文集》的基础上,删除了“我们的民法是‘公法’,它不仅调整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的“是‘公法’,它”字样{1}。
之五:1986年5月26日的《人民日报》,以“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着名法学家陶希晋谈《民法通则》”为题刊载了记者对陶希晋的走访,访谈中陶希晋谈到《民法通则》的特点之一:
公法原则……我们的《民法通则》是公法,而不是象有的人说的,是只能调整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私法。世界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把民法看作私法,而列宁在1922年就提出:我们苏维埃民法是公法,不是私法。《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明确了我国民法的公法性质。它既保护个人利益,又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一切经济活动不能“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不能把我国的民法看成资产阶级的“任意法”。我国的国情决定我国民法必须坚持公法原则,那种认为民法只能管老百姓的事情的说法,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6}。
《88版文集》在收录该文时[9],删掉了:不能把我国的民法看成资产阶级的“任意法”;变“那种认为民法只能管老百姓的事情的说法,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为“那种认为民法是私法,只能管老百姓的事情的说法,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3}。
《08版文集》在《88版文集》的基础上[10],将“公法原则”改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象”改为“像”{1}。
之六:1986年第3期《法学季刊》,刊载了陶希晋的文章—“谈谈民法通则的制定及其他”,文章认为:
《民法通则》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公法原则……马克思列宁主义根本否定资产阶级公法与私法相对立的理论。早在一九二二年,列宁在苏联起草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时,对于那些企图把资产阶级的私法观点引入苏联民法的学者提出了尖锐告诫。列宁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私法范围。”(《列宁全集》第36卷,第587页)列宁这些话是对坚持资产阶级公法与私法相对立的理论的有力批判,也说明社会主义民法与资本主义民法有着本质不同,这在今天仍然有着现实意义{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