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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希晋社会主义民法“公法”性质观考

  

  《88版文集》在收录该文时[5],除通顺个别语句外,基本没做改动,包括这段话{3}。


  

  《08版文集》在《88版文集》的基础上[6],删掉了最后句:仍然是把民法视为“私法”,但这正是列宁所反对和批判过的东西,我们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不应当忘记{1}。


  

  之三:《法学季刊》1984年第1期,刊发了陶希晋的文章“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指导原则”,文中谈到的原则之三:


  

  公法原则……


  

  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公民对国家的财产享有使用权、监督权和劳动报酬权,公民的个人利益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利益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民法在保护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同时,也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公民个人利益是完全一致的。马列主义根本否定资产阶级公法与私法相对立的理论。早在一九二二年,伟大的列宁在苏联起草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时,对于那些企图把资产阶级的私法观点引入苏联民法的学者提出了尖锐的告诫。列宁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私法范围。”(《列宁全集》第36卷第587页)列宁这一教导,是对社会主义民法理论的重大贡献,开拓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纪元,同时,也是对坚持公法与私法相对立理论的有力批判。……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固然要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自愿,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是,我们的经济是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社会主义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必须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即必须接受国家的干预,而不能把社会主义的民法当作资产阶级的“任意法”。所谓“私法自治”、“契约就是法律”的原则在我们国家是根本行不通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的民法不是私法{5}。


  

  《88版文集》在收录该文时[7],除通顺个别语句外,基本没做改动,包括这几段话{3}。


  

  《08版文集》在《88版文集》的基础上[8]:改“公法原则”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删掉了:自“早在一九二二年”至“也是对坚持公法与私法相对立理论的有力批判”这一小段;将“所谓‘私法自治’、‘契约就是法律’的原则在我们国家是根本行不通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的民法不是私法”变为“所谓‘私法自治’的原则在我们国家是根本行不通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的民法不是纯粹的私法”{1}。


  

  之四:《88版文集》收录了陶希晋的一文—“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文中有这样一段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当前我们所要加强的经济立法的基本法,其主要任务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与资本主义以及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有着本质不同。资产阶级认为民法是保护私有制,调整私人间财产关系的,是“私法”。而我们的民法是“公法”,它不仅调整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且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不仅保护个人利益,而且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利益。那种认为民法不能调整法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观点是脱离中国实际的,是完全错误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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