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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希晋社会主义民法“公法”性质观考

  

  我们坚持列宁把社会主义民法看作是公法,而不是私法的原则,也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民法是公法,不是私法,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列宁当初指导苏俄写民法的时候,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到现在依然是我们很重要的原则。我们的民法不是私法,是公法。为什么呢?因为资产阶级民法是巩固它的私有制,巩固发展它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我们的民法恰恰相反,我们是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此我们这里面很多条文,不能随便搬用外国的民法,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民法,因为我们许多问题是强调公有的,不是强调私有的。虽然现在国家保护个体经济,保护个人所有,但我们这个个人所有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所有。你的房子是你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国家是可以征用的。所以,我们现在搞的是公法,不是私法。我们一切工作人员,不是为哪个人工作,也不是单纯为哪个机关工作,而是为我们整个国家工作,为人民工作。这同资产阶级不一样。列宁这个原则,民法是公法不是私法,话很简单,但是每当写一条条文时,常常发生问题和争论,在争论的时候,如果你不想到列宁的原则,争论问题就不容易解决{2}。


  

  《88版文集》在收录该文时[3],对这段话做了些修订:口头语变书面语,使其通顺;在段落主干删除了“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列宁当初指导苏俄写民法的时候,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到现在依然是我们很重要的原则。我们的民法不是私法,是公法。为什么呢?因为”;删除了“因为我们许多问题是强调公有的,不是强调私有的”、“你的房子是你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国家是可以征用的”{3}。


  

  《08版文集》在《88版文集》的基础上[4]:将“要坚持列宁把社会主义民法看作是公法而不是私法的原则”改为“要坚持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民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我们的民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也相应变为“社会主义国家,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段落尾句“列宁这个原则,民法是公法不是私法,话很简单,但是每当写一条条文时,常常发生问题和争论,在争论的时候,如果你不想到列宁的原则,争论问题就不容易解决”则被删除{1}。


  

  之二:陶希晋在《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上,发表文章“论民法研究”,对当时经济法学者的错误观点进行过这样的批评:


  

  很明显,那种主张用民法来调整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用所谓经济法来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即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观点,必然导致同一性质的经济关系用不同的法律部门去调整的现象,这是不符合法律部门分类的标准的。因为不同的社会关系用不同的法律部门去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只能用同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这是划分法律各部门的首要的或者根本的标准。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指出的是,那种致力于要建立一个与民法相对立的调整公与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所谓经济法,在本质上仍然没有越出资产阶级“公法”与“私法”相对立的理论的老圈子,仍然是把民法视为“私法”,但这正是列宁所反对和批判过的东西,我们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不应当忘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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