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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希晋社会主义民法“公法”性质观考

陶希晋社会主义民法“公法”性质观考



——兼论《陶希晋文集》的相关修订之失实

易清


【摘要】列举《陶希晋文集》中“法治文论”里存在的七处对陶希晋关于“公法”“私法”论述的失实修订,总结出其修订的规律:第一,凡涉及社会主义民法的指导原则,是“公法,而不是私法的原则”或“公法原则”的论断,均改为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的判断;第二,凡涉及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的论断,“我们的民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则变为“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或“社会主义的民法不是纯粹的私法”或被删除;第三,两处删掉陶希晋对列宁关于“公法”“私法”论述的引证。并从陶希晋关于“公法”“私法”的全部论述之论点、论据和论证等方面,考证了陶希晋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之类的观点,还原了陶希晋的社会主义民法“公法”性质观。
【关键词】陶希晋;社会主义民法;“公法”;《陶希晋文集》;失实
【全文】
  

  为了纪念新中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老一辈领导人之一、当代中国着名法学家陶希晋诞辰一百周年,2008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陶希晋文集》,共收录了52篇文章,分为“法治文论”、“延安着文”、“广西之作”三个部分。正如《陶希晋文集》编辑组在文集前言所指出,“法治文论”共43篇,“是陶希晋同志留给我们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宝贵精神遗产”,“对于研究新中国法制史,相信会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1]。《陶希晋文集》编者在后记中说明,“对发表过的文稿重新作了校订”[1]。


  

  然而,笔者在研读该文集“法治文论”过程中,通过对照当时发表陶希晋法治论文的刊物—《西南政法学院学报》、《青海社会科学》、《法学季刊》、《法学》、《人民日报》以及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12月出版的收录陶希晋法治论文的文集《新中国法制建设》等相关文献,发现“法治文论”里存在多处对陶希晋关于“公法”“私法”的论述之失实修订,觉得很有必要及时还原相关史实,供读者和研究者甄别,以免产生误导,以讹传讹,进而考证了陶希晋的社会主义民法“公法”性质观。本文目的只在于还原史实,复原原作者的观点和本意,避免“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大打折扣。至于原作者的观点和本意正确与否,则非本文所要讨论的。


  

  一、《陶希晋文集》的失实修订之处及其规律


  

  笔者现将所找到的《陶希晋文集》相关修订处,以时间为序罗列出来。为行文及阅读方便,将《新中国法制建设》简称为《88版文集》,《陶希晋文集》简称为《08版文集》。


  

  之一:1980年第4期《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刊登了以“关于起草民法的几个问题—陶希晋同志在我院师生大会上的讲话(摘要)”为题的文章[2],陶希晋在讲话中谈到的第三个问题,关于民法起草工作的几个指导原则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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