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仍然是基于一种观念:即家族制是现代社会的敌人,保甲法是野蛮落后的,只有民主、公民意识才能建设现代社会。笔者并不否认民主、公民意识的现代价值,然而,把家族制、保甲法当作现代社会敌人的人真的了解家族和保甲的社会治理价值吗?民主意识、公民意识与家族意识和乡里意识必然是相对立的针尖麦芒?为什么在民主建设、现代公民的塑造中不能汲取家族制、保甲法的精华?为什么在现代社会治理中不用“实用的”而用“时尚的”?为什么在社会治理中不能搞点“中西医”结合?
(三)关于行帮
相对于乡里治理,行帮治理是中国历史上成本最低、整体治理效果最好的治理方式。中国历史上,行帮自律性很强,商业活动基本上依靠这种自律方式,而其存在基础就是行业连带责任。清末民初,行会、公所开始向同业公会、商会嬗变。而在那个政府四分五裂的特殊年代,同业公会、商会的行业治理功能依然存在,并且商会在某些地方几乎承担了全部社会治理职能。如清末苏州商务总会通过其外围组织—商团、市民公社、教育会、救火会、农会等,形成了一个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商人社团网络,商会通过这一网络,对军事、市政、教育、卫生、公益等诸多领域产生影响{25}。南京政府上台后,虽然加强了对同业公会、商会的控制,但通过法律途径明确了他们的自律职能和行业中的地位,实际上强化了他们的行业治理功能[3]。
解放后实行的计划经济消灭了商会和同业公会的治理空间,也从形式上消灭了它们的存在。改革开放后,商会和行业协会(相当于同业公会)开始恢复,但由于他们原有的职能被政府行使(如市场准入本是商会职能,现在由工商部门行使),而政府因为部门利益又不真正放权,因此,商会和行业协会始终处于尴尬地位。一方面其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规范制定、行业纠纷调处功能不能落实,在行业中缺乏权威性;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依赖于政府,被人称为“二政府”;加上某些行业协商会不注意自身形象建设,依托行业协商会社会治理的理想一直难以实现。更为可怕的是,在诸如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安全这样的社会问题上,我们这个社会仍然没有走出计划经济的思维怪圈,习惯于强调监管、强调政府的作用,而在这种无意识的强调中,政府的权力进一步强化,行业协商会的空间无形中再受压缩。
以食品安全为例,我国的监管部门本来已经非常强大。农业、工商、卫生、检疫、质量、环保、城管一应俱全,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七八个部门管一头猪”。“问题奶粉事件”曝光后,舆论一边倒地呼吁“加强监管”,而后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顺应舆论,进一步强化了监管体制和职能。然而,这种做法高估了监管的作用,同时又忽视了监管带来的负作用。首先,监管不可能触及到农业生产每个角落。我国分散的种植养殖模式,决定了种植养殖行为的随意性,农民往往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农业生产的需要施肥喷药,监管部门不可能对农民每一个具体生产环节实施监管。其次,监管同样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其突出表现就是过高社会成本和寻租及腐败的存在。问题奶粉事件曝光后,政府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向集中采集原料奶的奶业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场、奶制品生产企业派驻质监工作人员,对所有奶站实行驻站监管,盯牛、盯站、盯车,以确保全程监管。这样做虽然对恢复消费信心有一定效果,但负面作用显而易见的:政府人员直接进入生产环节,实际上是将政府信用与生产者信用捆绑在一起,一旦产品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损失的不只是生产者信用,而是政府的公信力。另外,这样做只能保证在挤奶环节不添加有害物质,而奶业养殖小区、奶牛养殖场、奶牛养殖户、奶制品生产企业、奶站以及上游的饲料企业及饲料销售企业和个体户、下游的奶制品销售企业和个体户是以市场为纽带的产业链,涉及主体众多,环节众多,如果面面俱到,需要多么庞大的监管部门?有谁能保证监管人员都能尽职尽责,不利用手中权力寻租腐败呢?许多奶农凌晨一点就要挤奶,监管人员能在场吗?现在只是奶制品出了问题,就动员了如此巨大的监管力量,而在人民生活显着提高的情况下,食品种类繁多,对每一种食品都像现在奶制品那样进行监管,那得是一个多么庞大的监管队伍?监管部门越多、人员越多,部门间内耗越大,官僚主义文牍主义越严重,如此可怕的监管成本我们的社会能承担得起吗?
其实,解决诸如在鲜奶中添加有害物质这类的问题,本来有成本低、效果高的简单办法。那就是将这些生产者和销售者组织起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负连带责任,让他们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连带责任广泛存在,任何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必然株连其他经营一者。并且,由于现代社会信息高度发达,特别是互联网存在,任何对行业不利消息都会迅速放大性传遍整个世界,行业内少数经营者的不道德以及违法行为不仅给行业带来灭顶之灾,甚至波及相关行业。“问题奶粉事件”就是典型事例。当奶粉掺加三聚氰胺被揭露出来时,先是奶粉、液态奶、其他奶制品,随后是以牛奶为原料的其他食品,然后是养殖业、饲料行业无不受到严重冲击。要避免连带责任,最好的办法是将生产者或经营者组织起来,通过行业组织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因为行业内任何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行业潜规则,从业人员最先知道,其危害性也最为清楚,如果他们必须为别人的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他们就会主动地揭露害群之马,惩罚害群之马,主动维护行业正常秩序。试想,一个村庄所有的养牛户组成一个专业合作社织,如果一户养牛户的鲜奶中被检测出添加了有害物品,则整个组织所有的鲜奶都将被拒收,其他养牛户能对添加者不理不睬、听之任之吗?他们之间能不互相监督吗?处于人情世故、生活环境、自身处境的考虑,添加者还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吗?如是,还需要那么大的监管成本和那些无比庞大的监管机构吗?现在,名人代言问题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目的是加强代言人和食品生产者的相互监督和自律;那么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这些实际存在连带责任的市场参与者就不能互相监督和自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