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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

  

  遗憾的是,迄今在某些人眼中,家族是旧社会的产物,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现代社会必须清除家族,要建设以“契约”为纽带的“市民社会”。显然,这是一种革命意识的延续,更是一种不顾中国实际一味“西化”的典型。将家族与现代社会对立起来,将家族成员与公民对立起来,把家族作为现代社会的障碍,是不是一个伪命题?难道只有脱离了家族观念才能具有公民意识?一个人必须生活在家庭、家族中,对家族有天然认同感,怎么可能完全脱离家族观念?把家族作为法治的障碍是不是一种臆想?另外,家族也是人们心灵的最好归属,有家就有归属感,有归属感的人有心灵约束,不会轻易走上犯罪道路。试想,一个人如果没有家庭,无牵无挂,没有归属感,成为纯粹“社会人”的时候,往往无所顾忌,天不怕、地不怕,非常容易铤而走险。或许有人说法律能够约束他,但对一个天不怕地不怕的人,法律又能奈之何?难道现代社会就不让人有家族归属感?黄宗智先生说,法律不能离开历史,“一个没有过去、没有历史的法律和社会是一个不实际、也不健康的法律和社会。”{22}我想,我们应该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认真地检讨一下家族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和意义,检讨一下所谓的法治理论符合中国的实际吗?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必须消灭家族吗?为什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借助家族的社会治理功能,不能把家族作为和谐社会的有益组成部分?


  

  (二)关于乡里


  

  政府权力向基层的延伸同样打破了乡里的治理功能,由于家族制遭到破坏,以及土豪劣绅控制了基层政权,南京政府推行的保甲法在乡村遭到彻底失败,加速了国民党政权覆亡的速度。在集体化、人民公社过程中,政府几乎控制了乡村一切资源,为了生存,人们必须归属于集体组织,在这样的环境下,实现了乡民的组织化,人民公社发挥了社会治理职能。农村承包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解体,使人们重回原子化状态,组织涣散生活失序。究其原因,一是没有连坐制的制约,乡民之间没有互相监督的责任,乡民之间的约束力大大减弱;二是承包制后乡民共同生产生活基础不复存在,将他们通过政府力量强制组织起来的物质基础丧失;三是家族制的约束力大大削弱;四是市场经济的荡涤,发家致富成了人们唯一追求,对财富肆无忌惮的追求不断冲击着本已十分脆弱的乡村秩序。而与此相对的是,因征地、搬迁引发的多边矛盾与冲突十分严重,土地、山林、水利、宅基地、债务、养老等权属纠纷、邻里纠纷和家庭内部纠纷不断发生。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村组织陷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乡村社会严重失序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开始强力推行村民自治,试图通过村民自治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联接,破解“三农”难题、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23}。制度设计者期待村民自治能够把农村重新组织起来,承担起以下功能:一是为村庄发展提供社会秩序,即通过村民自治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实现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二是为农村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即通过村委会组织来动员或整合乡村的有限资源,如维修村庄公共工程,兴办乡村公益事业等。第三,通过村委会组织重建村民与政府之间因人民公社解体而断裂的关系纽带,实现国家对农民和农村地区的有效管控{23}。然而,这种治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乡村基层组织和干部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变异,越轨行为明显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产生了既得利益集团、行政强制行为等问题。”{24}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党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乡村自治社会治理功能并未实现,基层组织实际涣散状态并没有多大改变。


  

  为了实现村民自治的组织治理功能,一些新的措施不断推出。建设新农村、彻底废除农业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大学生村官下乡等措施不断出台,这些措施有的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废除农业税深受农民欢迎,但整体效果并不突出。乡村公共工程长年失修、公益事业无人过问的状况仍然存在,农村治安和社会秩序的持续恶化,大规模恶性事件频繁发生。而且这些措施有个根本点:即加强政府对乡村的直接控制。但政府希望通过直接控制实现乡村治理的做法存在极大问题,其一,大量基层政权的存在,使政府机构过分庞大,无谓地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导致社会负担沉重;其二,由于政府把持农村政权,基层政权组织就不能被消减,机构改革目标不能实现;其三,最为重要的是,由于基层组织和干部的变异,某些基层组织成了地方政府和干部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干部贪污、瓜分村集体资产,多吃多占,出卖村民利益的事情层出不穷。而这些干部的行为必定是打着政府旗号进行的,是以政策名义进行的,政府替不法行为背“黑锅”,成了某些干部谋取个人利益的遮羞布,这必然导致村民对政府的不信任,严重的败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加重了村民对政府的不满。


  

  将乡民组织起来,才能实现社会治理,而如何组织乡民历来就是问题。从历史经验来看,尽管家族制、保甲法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整体来看却是组织乡民的最好办法,总体治理效果还算不错。而“村民自治说到底是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执政党和政府设计、并予以强力推动的结果,而非内生型、出自于中国乡村治理的习俗和惯例,由于缺乏必要的本土资源,包括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支撑,其结果必然是水土不服,最完美的制度也会失灵。”{23}笔者常想,中国的问题尤如一个久病的病人,由于成长的环境问题,吃“中药”或许是最佳的选择,而所谓的精英们却一味的开“西药”,且一剂猛于一剂,最终可能使病人病入膏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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