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帮的社会治理
以地域为纽带组成的业缘性社会组织是各种行帮。行会萌发于春秋,据全汉升考察,墨子及弟子的团体类似于手工业行会;行会在隋唐时渐成雏形,唐有二百二十行;发展于宋,南宋都城临安有四百四十行{12}。行帮发达于明清,有“会馆”、“公所”、“堂”等称谓,着名的有十大商帮和专事漕运的苦力帮—漕帮;晚清及民国初年演变为“同业公会”和“商会”。
行帮主要社会治理功能有:第一,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各行帮都订有行规,行规内容涉及行内管理和调节生产经营上的各个环节,从入行、生产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原料的获得和分配、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业务的承接、销售的范围、度量衡的标准、货物的价格、结账的日期到同行之人的行为、福利和相互关系等等无所不包。如光绪三十四年湖南宁乡摊店鱼行行规:“出货均用正十六两称,斛用靖斛,斗用靖斗,尺用省垣铜尺,如有短少情弊,公同议罚,不服禀究。”{13}常熟县米业公所丰庆堂,每到新谷上市前,由公所派专人检验斛具,遇有铁皮宽松等情况,须校准后加盖烙印方可使用。光绪年间,有行户使用无烙印斛具,将引木大小互换甚或私自撬去,引起同人不满,公所“改换定制”,每斛只准一只,并编有字号,作为斛米专用{14}。第二,调处裁判同业纠纷。由于诉讼成本畸高加之商人讲求“和气生财”,各商帮非常注重行内纠纷调处。到清末民初,各地商会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调处裁判商事纠纷,甚至华洋商人之间争讼也交由商会议决{15}。第三,进行同业救济。在外漂泊经商,一旦贫病难持、年老失业、无力经营,许多商人不仅生活艰难,甚至死葬无着落。为此,会馆、公所另一重要功能是办理善举,同业救济。包括设立救济金,办理义园、义地、义家等等。第四,维护商人共同利益。如会馆为商人提供异地经商的信息,降低了商人搜寻信息的成本;会馆通过订立行规业律规范市场行为,统一商务操作,节省了谈判成本。行业纠纷调处,节省了纠纷解决成本等等。此外,会馆代表同籍商人的整体利益,与官府、牙行曲折斡旋,抵御脚夫、地痞、胥吏等社会不良势力的侵扰,都有力地维护了商人共同利益。
应当指出的是,宗族、乡里、行帮这些这社会组织的界限并非径渭分明,而常常是地缘、血缘、业缘混杂在一起,一个村社居住的可能是一个大家族,看看中国社会的村社名称,“李家庄”、“刘家寨”、“王村”、“张庄”……,就知道这种现象多么普遍。而一个商帮成员则可能既是同宗亲戚、又是同乡。利用宗族和乡帮力量开展竞争、提高经营效果是传统中国商人非常普遍的做法,徽商、晋商、洞庭商帮等等大小商帮莫不如此。
宗族、乡里、行帮的治理有一重要特点,即每个社会组织都提供互助救济、纠纷调处、帮扶等利益,只要是社会组织的成员,无论地位高低,谁都可以享受这样的机会,这等于是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组织福利。而这种利益任何社会成员都不愿舍弃,因而,为了享受福利,社会成员会自愿的接受组织的规则约束甚至惩罚,乐于遵守组织的规范。这样,宗族、乡里、行帮这些社会组织就把利益和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寓规范于利益之中,实为高超治理艺术,也是一种大智慧的体现。不仅如此,这种治理方式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极大的节约了官府治理成本,减轻了人民负担。由于有宗族、乡里、行帮这些社会组织作为治理依托,官府直接统治只及于州县,官僚机构简单,统治成本较低。二是法制简约。自苛秦繁法二世而亡,历代统治者总结的经验教训之一就是法制简约,不能以繁法扰民,更不能以苛法治民。如何在简约法制前提下而使国家得到治理呢?就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儒顾炎武对此有一精彩论述:“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然后归之士师。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以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俗之淳,科条之简,有自来矣。”{10}这一点不仅在宗族治理中得以体现,而在行帮治理中同样得以充分体现。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商业活动中,并没有西方那样严密细致的民法典,商户治理主要依据行规行约。没有专门法律调整,只有民间法规则,非常典型体现了法制简约的状态。三是治理措施因人而异,对成员管理和规范是根据各人贤愚、智力水平、具体环境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施以不同治理措施,并将这种治理纳入人伦亲情之中,从而灵活且不露声色地达到治理目的,实现良好治理效果。
二、连坐的社会治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