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
——关于连坐与社会治理的思考
窦竹君
【摘要】连坐的核心价值是在组织成员之间形成互相监督、自我管理的约束机制。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宗族、乡里、行帮等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担负着社会救济、纠纷调处、行为规范、共同发展、社会治安等治理功能,其治理形式将利益和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寓规范于利益之中,在成就高超治理艺术的同时,极大节约了社会治理成本。而连坐正是维系这些社会组织发挥社会治理功能效用的制度基础。中国现代社会治理应当汲取传统的营养,连坐(连带责任)仍然是社会治理基础之一。
【关键词】连坐;社会治理;宗族;乡里;行帮
【全文】
一提起“连坐”、“株连”这些字眼,人们往往想到恐怖、野蛮、血腥,或许是“株连九族”给人印象太过深刻,又与罪责自负的现代法治观念不合,“连坐”、“株连”遭到彻底否定和批判。然而,当我们拂去历史尘埃,透过血腥迷雾,回归到中国特殊的社会结构,沉下心来自问为什么一贯讲求“温良恭谦让”的中国古人能够允许如此血腥存在且绵延两千多年时,不难发现株连无辜的背后,并非只是残酷的表象,也并非只是维护皇权统治那么简单,而是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基础。
一、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方式略述
根据治理理论,国家对于社会的治理都是在一定的时空背景之下,通过特定的公共权力和制度安排,运用相应的治理资源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因而,采用何种社会治理方式,必然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有关,也与公共权力的安排有关。在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自中唐以后,本着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基本准则,官府权力统治只及于州县,对民众治理一般通过以血缘、地缘、业缘为基础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官府通过对社会组织的掌控和指导,实现整个社会治理。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民间社团相当发达,家族、村社、行会、帮会、寺庵等遍地开花,各类社会成员,无论是达官贵人抑或良贱民众无不生活于其中。官府依托基层社会组织进行治理就是中国社会特殊的治理方式。社会组织之所以以血缘、地缘、业缘为基础,是因为无论生产力发展水平如何,一个人不可能孤立生存,必然与社会发生关系,成为这样或那样社会组织中的一员。从这个意义上说,结社权是人与生俱来的生存权。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每个人必须发生的有三个:血缘、地缘和业缘。血缘关系因为出生而产生,地缘关系因居住而产生,业缘关系因为职业选择而产生。从社会组织组成构成来说,这三者是最自然的,也是最容易被认同的,因此,以这三者为纽带组成的社会组织自然成为社会最基础的、最重要社会组织。这三种组织的典型是宗族、乡里(村社)和行帮,当然,他们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治理形式。
(一)宗族的社会治理
宗族与家族密切相关,家族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由家庭房派结成的亲缘集团或社会群体单位。宗族乃家族的扩大,是指源于同一祖先、按照父系血缘积聚而成的同姓成员。在很多情况下,家族、宗族没有严格区别,二者可以互用。从社会治理角度而言,许多族规影响后世子孙几百年,如着名的临安钱氏,北宋初年钱椒遵祖父吴越王钱谬遗训纳土归宋,钱氏成为仅次于皇族赵氏显赫家族,钱俶之子钱惟创修临安钱氏谱例,为钱氏后人订立了族规,钱氏后人谨遵祖训,人才辈出。从这一实际出发,本文用“宗族治理”而非“家族治理”。中国历来非常重视宗族作用,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1}。且中国的宗族治理源远流长,早在茹毛饮血的人类早期,族治已显雏形。“古无今所谓国家,搏结之道,惟在于族,故治理之权,亦操诸族”{2}。而在国家出现后,族治及时演化为宗族治理,西周的宗法制就是宗族治理成熟的典型。秦统一六国,苛政酷法之下,宗族治理一度严重弱化。汉朝建立后,宽松的政治环境使宗族开始恢复,出现了许多豪门大族。他们实力非常强大,光武中兴有赖大族之力,汉末混乱和三国战乱都能发现他们身影。两晋南北朝的门阀大族更是垄断国家政权,经隋朝、唐太宗、高宗、武则天坚持不懈的压制才退出历史舞台。自汉至唐,宗族表现形式主要是高门望族。而自宋开始,经张载、朱熹等理学家的大力提倡,《颜氏家训》、《朱子家礼》、《司马居家杂议》的广泛传播,祭礼、宗祠的制度化,平民化宗族开始发展。明清时期,由于国家大力倡导,宋濂、杨士奇、王阳明等大儒名士的努力,中国社会真正成为一个宗族制社会,宗族成了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基础和依托。
宗族的社会治理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促进家族成员共同发展。这在经商中表现非常突出。有关研究表明,徽人行贾往往结成规模庞大群体,人数动以千计,这种群体是以宗族乡里 关系为纽带结合起来的。在群体中,首领对众商在财力上给予支持,业务上给予指导,众商听从指挥,共同行动{3}。不仅如此,一个徽州商人发迹后,就有一批同乡或族人在其羽翼下发展,成为新的富商{4}。不只徽商,其他商帮,诸如晋商、洞庭商帮、宁波帮等等其他商帮都通过家族合作共同发展。第二,敦族谊,救济族人。族人共奉同一祖宗,对祖宗来说,所有后裔都是他的子孙,是一视同仁的,因而,族人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敦族谊特别体现在对族人的帮助和救济上。家族一般都有族产,对于因遭遇凶荒、亲人过世等原因生活贫困的族人,可以动用族产维持其生计,并且其他族人有义务供养他们。许多家族设有“义仓”“义田”,专门用于接济贫困族人和在灾荒之年接济流民。帮助族人就业也是重要救济方式,或是凑本钱让他们做小买卖,或是划出田地让他们租种,或是提供进店学艺费用{5}。第三,兴办家塾义学,教育同宗子弟孝悌和睦,学习文化,鼓励科举。胡适先生自述其三岁丧父回到故乡后,就在家塾里开始接受蒙学教育{6}。很多家族法规明定设义学,如康熙三十五年修订的《毗陵长沟朱氏祠规》明文规定“立义学。族中贫不能延师者,俱送子人祠读书。如幼童品质颖秀,其父甘于废弃,不送读书,罚银一两。”{5}家中贫寒无钱参加科举的,由族产支持。第四,规范族人行为。主要有:(1)禁止违法犯罪行为,禁止族人窃盗,禁赌博,禁设赌场,鸦片战争后,又加上了禁鸦片。如有违反,就会受到打板子、逐出族外、公议打死等处罚。以(2)禁止有害睦族的行为。如禁挑讼,禁造谣捏造,禁奢靡,禁止盗伐祖先莹墓树木,禁止放纵牛羊毁坏庄稼鱼塘等,违者将受到不同处罚。(3)规范日常家族生活秩序。主要是规范祭拜祖先、卑下见尊长礼节,规范兄弟分家、收养立继、男婚女嫁行为,规范盖房、用水等行为,规范族人起居择友行为,禁止结交匪类,禁止斗狠、浪荡、淫纵等不良行为,规范族中男女关系等。第五,调处族人矛盾纠纷,规避词讼。明清时期,几乎所有的家族法规都有内部调解,规避词讼内容。这是因为,一则官府诉讼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诉讼成本太高,严重的可能倾家荡产;二则“无讼”思想深入人心,人们不愿意撕破脸面。甚至有的家族禁止族人充当讼师。第六,规范宗祠、族产的管理。上述内容在宗族法规中都有体现,总的来说,宗族的社会治理涉及日常生活方方面面,人们日常行为基本包容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