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IMF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问题
有学者认为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IMF为维持金融体系和货币兑换体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IMF与世界银行在功能上重合,没有存在的必要。但事实上,IMF不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需要更加完善。基于该组织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研究时,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与国际金融的贪婪和监管不利有很大关系。但是有一点不可忽视,就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金融危机的预警和挽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个组织很特别,不仅是主权组织,也是一个金融机构,还类似一个股份公司。第二,可以把对IMF的治理等同于公司治理。可将其纳入公司治理进行研究,还应将其作为非政府组织研究。
关于IMF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完善问题,有学者建议:第一,IMF的治理结构包括理事会和职能会,有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唯独缺乏监督机构。这是IMF近几年常常失误,缺乏问责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建议引入监督机构,成为独立委员会。第二,在治理机制上,各个机构都应有问责机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上要注意股东份额分配的合理性和领导的选举的公平性。
十、规范“虚拟经济”的法律思考
我们已开始从实体经济向虚拟经济过渡,并且虚拟经济财产数量远远高于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是以实体财产为核心,而虚拟经济以虚拟财产,主观创造出来财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经济体系,与实体经济相对应。
虚拟经济有以下一些特征:一是财产性质特殊性,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增殖的,虚拟财产中具有非物质性。二是财产市场特殊性,主体主要为专业机构,交易规则都是标准化规则,这个市场主要是为了交易而交易。三是财产价格特殊性,价格形成过程主要通过协商和竞争,价格由马歇尔的均衡理论决定,价格波动较大。四是财产收益特殊性,实体经济给它提供了部分收益,另一部分收益来源于对方的损失。五是财产市场运行特殊,周期很短。六是市场影响特殊性。
法学对虚拟经济的态度首先是积极的,因为虚拟经济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规避经济风险,有利于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产生大量就业和社会财富积累,最积极的作用是融资。但是融资最终要回到实体经济,否则会产生消极作用,导致经济运行失去稳定财产基础,最重要的是使得经济投机化。法学应对虚拟经济进行认真的规范,建立规范体系,有助于治理金融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