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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下的银行法对策

  

  对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学者们持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政府在签订担保合同中是负有责任的,因而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否则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而有的学者则反对资产处置最后由财政来买单,主张不良资产处置还是应该继续走市场化的道路,但是应该更加的精确化、技术化。


  

  关于最高院出台的《会议纪要》,有学者指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与人民银行、审计署、财政部等各部门协调,平衡国家、行业、外资等方方面面利益后做出的,是一个利益平衡的结果。


  

  关于最高院的判例,有学者认为,判例虽然影响很大,但是作为法律人,应该有全局观念,仅思考个别公司是否得到公正的对待是舍本逐末,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另外有学者指出在引进外资的问题上,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已经发生逆转,对政策进行调整是非常正常的。


  

  五、关于加强和完善银团贷款法律规则问题


  

  积极扩展银团贷款模式,对于促进我国银行业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一,它有助于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第二,有助于改善和提高金融服务。第三,有助于优化银行资产负债的经营收益结构。


  

  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通则》,首次明确了银团贷款的概念等内容。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对于银团贷款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范。1999年合同法出台,对借款合同做出了规定。2003年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也规定了相关内容,它为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契机。2007年颁布实施了《物权法》。这些法律都有助于保证银团贷款的安全。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定,对银团贷款作了进一步规定。从目前来看,银监会的《业务指引》比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有了更大的突破和改进,表现在两个放宽、两个规范、两个调整和两个完善。两个放宽是对银团贷款的概念和对象扩大了。两个调整是在收费和担保方式方面。两项规范是允许银团人在依法合格的基础上转让银团贷款,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第二是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承担的银团贷款额不低于贷款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行的贷款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两项完善,从可操作性和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业务指引》做了很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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