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银行规模大,股权急剧分散,造成了所有者约束缺位的现象。对金融管理者的绩效考核要注重长期性,不以短期绩效为工资标准,以绩效与期权等结合,短期与长期效益结合,做到员工与银行在短、中、长时期收益基本同步,杜绝内部人控制下损害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
关于立法权的分配问题,有学者认为,危机来临时许多政策、法规需要调整,需要在实践中把握立法权的分配。法律应当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行政解释、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应当很好地衔接。由于法律的缺位,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对此存在很大的争议。
关于危机的应对机制问题,目前我国仅存在危机报告机制,却没有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中共性的地方越来越多,风险的传导性也越来越快,但相关的协调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在此次危机中,英国设立了一个金融稳定理事会,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东亚的日本、韩国在1998年实现了统一监管模式。在地方层面,北京市成立了金融工作局,统筹金融监管的工作。我国可以在现阶段做到一步到位,而等到利益集团众多的时候,改革将步履维艰。在短时间内不能改变分业监管模式的前提下,建议设立一个金融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三个监管机构协调,以防范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二、我国商业银行参与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我国的银行法律制度以输入为主,有两个主要的输入来源:即德国的全能银行和美国的控股公司。德国的全能银行发展有它特定的历史。我国的银行发展中其实也有可以参与实业投资的机会,但有可能带来巨大的损失,因为我国的信用体系以及整个经济环境跟德国相比,有很大差异。所以,大规模的混业经营应该是不可能的,可以做的是狭义上的混业。金融业分为证券、保险、银行和信托,从效率和风险的角度考虑,混业并没有导致风险积聚的加大。
德国全能银行的模式是不可效仿的,但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可参照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分业还是一个主基调,混业是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进行的。
有学者对银行保险问题进行了研究。银行保险就是银行进入保险市场,这种进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以参与的形式共同经营、以控股的形式、设立保险子公司形式等等。前提条件是金融业应该朝着综合经营的方向不断地发展、推进。在这样一个前提下,银行和保险业,在经营的模式等很多方面都是比较接近的。在其他发达国家,已经有了银行保险比较成熟的模式。在综合经营上,保险业走在了银行业的前面。从现在的法律看,虽然我国采取了严格监管的模式,但并不反对金融控股的介入和运行。银行业应该居安思危,制定一些长期发展的策略。从这个角度考虑,银行可以做成以银行资本为基础的金融控股集团。我国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了,但我们的形式始终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关于银行保险的发展步骤,可以分四步走。第一阶段,规范兼业代理,奠定综合经营的基础。第二阶段自主开发产品,实行混合销售。第三阶段,经营人寿保险,正式进入市场。第四阶段,银行保险全面进入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