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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法的正义”

  

  (二)与法律报应正义的关联


  

  法律最早起源于习惯法,古代法的一些报应正义接近于原始习惯法,进而与民间报应正义密切相关。刑罚报应论的源头就是报复或原始复仇习惯,《汉谟拉比法典》和《摩奴法典》就规定与原始复仇相类似的惩罚制度。因此可以认为,当代的民间报应正义与法律报应正义都源起于早期同样的复仇习惯法。甚至于今天两者在形式上都无多大区别(虽然内涵发生质变),以国家的名义杀人的死刑与亲人被杀而杀害仇人都属于杀人,都体现了对恶的报应(问题是国家杀人是正当的而为报仇杀人是不正当的)。它们都反映了人、社会甚至于国家(如对战败国的惩罚)都内在地存在着报复的心态。从秩序均衡的意义看,报应正义都存在着衡平的价值。这种理解的基础在于,同属一个国度内的两个报应正义观都有产生它们共同的文化基础,可能两者在某些内容上殊途同归,彼此之间无本质区别。当然,这种文化的基础是它们都是观念化的存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是超然于实践的[3],人们对报应正义的信仰也同样存在着超验性甚至是无证可明的先验直觉。而这种共同性,正是它们源自于共同的以善待善,以恶待恶相对应的零和理念。可见,民间报应正义也可能是现世法律观念的摹写,{7}214民间的自然法原则“杀人偿命”,在法律上也是理所当然的,很多国家规定暴力型犯罪有死刑就是一例。甚至民间报应正义观念导致的民愤,会促使司法裁判时作为民情的酌定情节影响判决结果,止(惩)恶扬(劝)善这种报应观可能被法官作为说辞用于审判之中。


  

  (三)法治如何对待民间报应正义


  

  在中国,一个纠缠不清的相邻关系、宗教信仰和复仇情结的社会秩序中天然而合理地存在着民间报应正义观,它既是宗教的,又是内隐在人性之中且更是一种社会秩序运作所必然的润滑剂。所以,但凡纠纷解决、利益分配、权力博弈以及关系重组方面可能存在着这种传统观念,它成为伦理社会中行为互动所依据的基本法理,一种隐性的社会控制结构。法治面临的两难困境是:可改变的是形式或行为,不可改变的是观念。显然,在宣传、运作中应宣讲一种更先进的法律正义观,不断输灌正当化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反对侵犯他人的迷信、暴力以及私人“执法”来实现个人正义,也即,个人的正义实现应主要交给国家。如果国家不能实现正义,那么,潜在的复仇情绪就会迸发出来,“民间法”就表现出强大的力量。所以,依靠正确而有效的正义实践是避免对应的民间力量滋生的最好办法,即通过法治获得的意义去替代通过复仇获得的意义,进而在一种安全、和平而公正的社会秩序中生活。


  

  总之,我们通过人们依照民间报应正义观进行的行为选择,揭示这些知识的社会价值,甚至能对中国法治的本土路径有更多的思考和启示,作为参照系反观法治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避免失误以及处理其他“民间法”的关系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易军,单位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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