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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法的正义”

  

  2.报仇。仇是因纠纷导致深切怨恨的关系状态。仇是社会秩序的非正常化表述。恨是因别人对自己的严重侵害时所生成的敌对心态。恨是一种失衡的心理。广泛意义上的仇还包括怨恨、耻辱、痛苦等范畴。国家产生之后通过制度的惩罚替代了私人的复仇,并否定私人复仇的合法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复仇作为人类(甚至于动物)的自然权利是不可能被制度完全替代的,它时不时地驱使或本能地形成冲动效应,使人产生一种天然的复仇情绪。这种“自然而然”的道理容易滋生复仇主义文化。


  

  仇是一种纠结在社会关系之间的痛苦,只有通过报仇来实现正义才能解决痛苦,报仇情结使每个人都有报应他人的义务,如果仇被长期积压在社会关系中,不但造成严重的社会损伤,也会累积更多的新仇旧恨,解决起来更为不利。仇的正义实现只能是一次性的,反复、来回地报仇、复仇,不但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仇上加仇,最终形成同态复仇、世仇,显然这不是正义的方式。虽然对仇的报应手段多体现为暴力,甚至是报复,但这是一种针对“仇人”进行的反向侵害,因而私人复仇与暴力侵害同样具有不受规则限制,也不受与侵害相适应的限制。可见,私人复仇的正当性在于可以重建业已被“一些错误行为或尚未偿还的债务所打破的先前被假定的均衡”。{16}5把复仇看作是对侵害的正当反应,如自己的师傅、亲人被恶人所杀,则作为徒弟或子女就有为之报仇的义务。义务负担而不考虑报仇方式的正当,生命作为最高伦理的原则下,亲人生命被非法剥夺,即使要仇人的命也是再正当不过。从这个意义上说,报仇是一种实现正义的方式;而私人复仇的非正当性在于又打破了重建好的平衡的秩序结构,即实现救济的同时又使问题变得不正义,这样就形成仇恨循环相报,终无结果。因而报仇是一种不确定的正义实现方式。


  

  四、民间报应正义与法治


  

  (一)与法律报应正义的区别


  

  法律报应正义是国家运用法律(尤指刑罚)对违法犯罪进行报复(制裁、惩罚、规诫)来实现正义的方式。法律报应正义的实现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法律报应正义体现了报应正义从私力到公权的嬗变。{17}11民间报应正义是与伦理、宗教、道德关联的自然法正义,它不关注社会秩序。法律报应正义是制度正义,其重在解决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等制度伦理。考察一种行为合法与违法,主要看与法律规定的相适或相违,而不是简单依据“善的就是好的、合法的,恶的就是坏的、非法的”来设定和判断。法律报应正义看重法律规定、制度运作而不是民间报应正义的善恶、好坏与美丑作为报应的根据,不会以牙还牙,而是通过财产剥夺、人身限制等方式替代其施加的害,报应的价与量与加害人的加害要均衡(即罪行相适应)。这样就体现了法律报应正义的正当性。


  

  事实上,民间报应正义与法律报应正义属于不同的两种“法秩序”即非国家主义的秩序观和国家主义的秩序观,{18}97-98前者是一种自然法秩序,后者是制定法秩序。民间报应正义体现了传统延伸至今的非法治化的社会状态,它导向于人治、非正式制度安排,而法律报应正义导向于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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