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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法的正义”

  

  其三,私力救济。民间报应正义的实现是一种私力救济方式。私力救济是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13}102私力救济排斥国家的参与,依靠民间力量化解争议,恢复个人正义。私力救济的方式具有多元性,与公力救济所依赖官方的一元特征相比,报应正义的私力实现有暴力、强制、威慑等。报应的私力救济也可能依赖于他力或自然之力实现。不是依靠自己而是借助物理力量、动物力量或病症原因引起的损伤,也可被认为一种是无形的“私力”。如云南坝村有一文革期间打压过村民的村长在20世纪90年代患病逝世后,受之欺压过的村民私下就说:“那是罪有应得,遭报应。法不罚人,天也罚人。”另如自然力的报应中,就有一曾做恶事之人遭雷劈致死,被人说成是天打雷劈的报应,人们就不会责难于天,而认为是正当的和必然的。在法律看来这纯粹是一起意外事件,不具有法律性。可见,私力之“力”并不完全是实际的强力,也可能是无形的力、他人之力等因素,只要对对方形成实质的伤害的力量都可称之为私力,这与国家所持有的公权力有本质区别。


  

  其四,社会观念。民间报应正义内涵着一种意识形态和观念,带有极大的主观性,谁之报应,如何报应,都以个人的妄断甚至偏见决定“为谁报应,怎样报应”。个人主观性是不确定的,与法律报应的确定性相比,显然很大程度是率性而为,既可能是暴力相拼,也可能暗做手脚,或者诅咒“不得好死”一番,甚至“算了,他迟早要遭报应”等。正如前案中W说,“他对我的牛造孽,每年都没有顺利耕种,肯定要遭报应。”人们之所以相信他的咒能实现,因为不敢保证L会一生平安,衰老、生病、死亡的必然性,应证W所要的报应是迟早的事。这表现出民间报应正义其实就是个人的正义,而不是社会的正义,因为L的遭难对W之外的人没有任何意义,仅对W产生意义(即正义的获得),在其他人看来就很自然甚至能获得同情。虽然报应正义本身已成社会普适的观念,但具体的实践方式决定于个人的感觉与其身处之情景。以特定个人为对象,报应方式都是依靠个人的直觉判断,毫无规则,可能实现个人正义,但会扩大为更多的不义。


  

  其五,个人意义。王启梁认为,人们之所以会行动,因为人是一种追寻意义的动物。{14}4意义表征人们对待生活的生存态度,人们追求的社会秩序其实内涵着人们为实现伦理意义的目标和方式。在高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强调意义与强调利益一样重要,失去利益可能再努力获得,而失去意义则可能失去信念、态度、价值等极端重要的实在,那么人变得空虚,如行尸走肉般而没有追求。传统村落或熟人社会中的当事人虽经正式渠道、法律程序的处理,但仅解决争议,而不能处理诸如伦理关系、传统观念以及对待事件的意义和态度等问题,比如上例中调解只能解决纠纷的利益,却无法给予意义的关切,意义内藏在纠纷中而独立于利益之外。所以,利益一旦与意义分离,即意味着纠纷解决可实现利益,个人的诅咒可实现意义。民间正义强调与意义的连接而法律正义却没有这层关系。也即,通过调解获得公平并不就获得正义,没有注入意义的情况下,调解获得的正义就缺乏正当性。此可解释村落中涉及祖坟、宗祠、风水等方面的争议总有道场、法事等仪式通过之后才平息的原因。在此情形下,利益甚至是次要的,意义才是核心问题。上例关于W的诅咒案中,咒的内容是否实现,则是次要的。如果发生了咒指向的事实,则无需证明,W怀疑的对象或行为就是真实的,指涉的事实出现就是个人正义的实现,或者说是获得了意义。如果咒、誓指向的事实并未发生,这不影响个人正义的实现,因为举行咒仪式之后的纠纷已然解决,意义在W的仪式过程中产生,仇恨变为自我的慰藉,其他问题已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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