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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法的正义”

  

  有“欠”则有还,“欠”的还报就是民间报应正义的形式,即恶行导致的应得的惩罚(恶报),把自身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或为社会反对的不正当行为当做对社会担负的义务之债,由此承受的来自外力的痛苦、惩戒及否定评价。也是社会关系纠结不清时期望对方遭难来寻求对自己作为“受害人”的自缚心态的解脱。它包括三个维度:观念、心理和行为。观念上的民间报应正义是一种基于宗教衍生的因果律信仰,人们信奉个人行为及结果的反应,善者善报,恶者恶报,这是应当的且是必然的。心理上的民间报应正义是人们对待善恶行为的情感和好恶所形成的心态。行为上的民间报应正义是一种恢复公平、均衡、善而惩戒恶的表现过程。这三个维度建构成独立于法律报应正义之外的另外一种秩序的存在。


  

  民间报应正义的主体是多元的。基本主体是受害人,也可能是与受害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国家也是报应的主体,还包括无形的主体,天、鬼怪、神灵是报应的正当施行者,这些虚拟实体不问人的罪孽而拥有无可置疑的“报应权”。另外,病魔、自然力作用于人时都可作为报应的主体看待。有形主体的报应针对特定事件,无形主体的报应针对想象的事件。民间报应正义的报应对象具有特定性,它主要针对特定的人:作恶者、造孽者、仇人等都是报应的对象,甚至未作恶者受虚拟实体之报也是报应的对象,因为可能其前世在作孽,后世就遭殃,或者总会找到自圆其说的理由为自然力的破坏来辩护。总之,任何人都可能做了不公平的事情,因此,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报应的对象。报应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暴力性私力救济、诅咒、自然因素、绝症、痛苦、“或通过阴间法施报,或由冤鬼和其他鬼神直接自行施报等等。”{8}19只要对对方造成某种不利或痛苦所施加的方式都是报应正义实现的方式。报应的结果实现具有必然性和不确定性。所谓必然性,是人们坚定地相信善恶相报的定律,确信作恶者终归得报应的心理期待。如鬼神报应,虽然无法确证,但人们相信这种虚拟实体的存在,因而确信人犯恶即使现世得不到报应,死后也要造报。为何必然如此?因为人终究会与病、老、死以及不顺相连,因而遭报应就是迟早之事,即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终究要报。报应结果的不确定性,即无法明确具体的报应后果,遭受何种报应以及报应的时空,都是不可预知和无法确实,因而也就难以证成。民间报应的因由主要是害(也包括善)。报应正义的基础有实害与非实害两种。实害为有形之恶,一个人对社会、对他人犯下的罪行、恶行以及其他侵害都是实害,恢复公平的基本途径就是对犯恶者的报应。非实害是无形之恶,报应者并无犯恶,甚至无恶意,但受到天(如劈雷、暴雨、烈日)的惩罚,以及绝症和事事不利等,被认为是前世或者自己以前犯了不在意的恶而应得的报应。显然,实害的报应正义与非实害的报应正义不同,前者由明确的报应理由,后者无明确的报应理由,其正当性是附加或想象某种假设的充足情节为基础。以其公平性的角度看。前者是恢复失去的公平原则,而后者却是对无法颠覆、抗拒或改变的情态时所持的心理慰藉,因而不算严格的民间报应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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