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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法的正义”

另一种“法的正义”



——民间报应正义的法理分析

易军


【摘要】通过生活中发生的诅咒现象,我们发现内藏在纠纷中而独立于利益之外的报应系统,称之为民间报应正义。民间报应正义既是一种社会观念,又是一种隐性的社会秩序。它主要包括善的报应和恶的报应,这些因素既是报应正义诱因,又是报应正义的主要类型。民间报应正义与法律报应正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分属不同的秩序系统。法治应对民间报应正义高度重视,辩证对待。
【关键词】民间报应正义;善恶报应;法律报应正义;法治
【全文】
  

  一、何为民间报应正义:以诅咒为例


  

  为论述方便,本文将采取田野调查个案为主,辅之其它材料来进行分析。


  

  W与L是同住一个山梁达30多年的邻居,但近几年关系一直不太好。2006年11月W的耕牛吃了L的小麦近百株,被L当场发现并用木棍击打耕牛,致使耕牛后腿折断残疾。W上门与L理论,双方说不到一起,大吵起来。后经双方老人共同调解,L赔偿W的耕牛损害200元。但耕牛已无法耕地,对农作产生影响,W仅借用别人耕牛的费用每年就达180元。对此,W总不服气,到一定祭祀日,总要编制一个草人,书写L名字,口念咒语(“打杀那个孽障”),捶打草人并烧之,直至2007年9月村长阻止之后才停止[1]。


  

  在人类学的经典文本中,大都存在着有关诅咒的叙述。马林诺夫斯基的田野案Kaylubutabu是通过附条件的咒语使财产受到巫术的保护:当一个男人在偏远的地方拥有一片椰子树林或棕榈树林,而他又无力守护时,就取一片棕榈树叶系于树干上,表示咒语已经生效,一旦发生偷窃行为,病痛自会加诸于盗贼身上。{1}38张永和在关于凉山彝族纠纷“咒”的调查中就发现过双方相互赌咒解决争议的事例。{2}1-12另外与发誓有关的研究中,罗维也注意到尤语族法律中的立誓有私人的、部族的、国王的和宗教的等多种。受了冤屈的人立誓以表明他的清白。誓言的词句都出于一个祸患的事变。{3}251


  

  为何国内外的田野调查实例、仪式或纠纷过程中都存在一种不具有实际规制力的咒?这背后必然隐藏着某种神秘的传统力量在支撑或左右着人们的行为与态度。张永和认为,就诅咒(赌咒)、发誓人而言,后果的实施是一个报应系统,而且是一套能够得到充分解释的完整报应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诅咒(赌咒)、发誓的人相信,一切双方或一方所预设的后果都会应验。由于这种后果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这套完整的报应系统终级解释就是“不是不报,时候没到”。正是这种后果的虚无性,似乎更能在心理上给人们以威慑力。{4}105-106可见,这种力量就是民间报应正义观念及其报应行为[2]。咒是通过假设对方的损益获得意义及公平的仪式,固然是一种消解仇恨的情绪纠结,实现个人正义的过程。


  

  谈及民间报应正义,就不得不提及“报”的含义,按照翟学伟的解释,报有应答、回应的意思。{5}86报在中国文化中“大致等同于一个人在行动或实践结果上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或坏处及有利与不利,有心理化、道德化和观念化的倾向”{5}87。黄光国认为,报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规范,也是任何文化公认的道德律。人类的社会关系无不建立在报的规范上。{6}15应是指一定行为(善行或恶行)的必然的相应后果(善报或恶报)。人们对这种行为后果,决不许以任何其他可能性(如对善的恶报,对恶的善报)出现的报应期待。{7}201虽然西方的一些道德理想主义者曾试图提高报应关系的地位,但都没有形成共识。即使是英国的T?莱默(T. Rymer)明确地提出了报应为诗的正义,但并没有多少学者认同,而报应在中国却大为流行,成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传统观念。社会学家布劳与霍曼斯建构的交换理论用在报应系统中就是“欠”的原则。一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作的坏事就是负向的“欠”,即不正当、不公平行为导致的恶害。可见,恶害是形式,“欠”即不公平的表征,而报应即是对一种恢复公平的正义方式。那么,民间报应正义就是通过对不正当行为的应对形成对对方的某种不利而恢复公平的观念、心理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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