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和谐精神
和谐精神是监狱行刑的一种完善性价值追求。在中国传统社会,和谐是一种相当高的境界。和谐所追求的是政治清明、人格高尚,尤其在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上,人类从被动地适应自然,到改造自然,再到与自然融为一体,犹如《易经》所言,尽物之性,可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与天地参矣。近代以来,洪秀全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温饱”的“太平天国”,康有为的“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大同社会”,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三民主义”都是一种以和谐为表征的社会,体现了对美好社会生活所寄托的愿望。
在西方,和谐也很早为思想家所追求。古希腊思想家毕达哥拉斯将宇宙视为数的组合,他把数字的和谐作为宇宙最美好的秩序来追求,他认为,事物之间的和谐关系可以表现为某种恰当的数的比例关系。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想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欧文、魏特林等人的“乌托邦”,也都是以和谐为表征的社会。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理想更是以财富泉水般涌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表征的和谐社会。
我们党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为理论基础,吸收了历史上的和谐理念,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促进社会和谐的艰辛探索中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了富有21世纪时代特点的“和谐”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蓝图。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既是道德要求的应然表达,也是法治的充分体现。和谐社会必然是德法共同治理的社会,不仅要有良好的道德风气,也要有完备的法治。
监狱行刑伦理的和谐精神,从监狱行刑的实际出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狱行刑伦理的和谐精神体现在监狱与社会的关系上,是监狱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一是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监狱行刑工作的保驾护航。这就要求监狱行刑工作自觉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所提出的新的重大目标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社会稳定。而监狱行刑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不可或缺,并且具有至关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这就需要监狱及干警积极探索、切实把握新形势下监狱行刑工作的规律,创新行刑理念,完善行刑手段,切实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上下工夫,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贡献。二是监狱的发展同样离不开社会所提供的多种资源。监狱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要想让监狱工作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应当为监狱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多种财力、人力以及物力资源,并在全社会形成预防犯罪、改造罪犯、人人有责、人人得益的理念和风气。
其次,监狱行刑伦理的和谐精神体现在监狱内部的管理上,是监狱内部管理的和谐。在监狱内部管理上,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和谐有序的改造格局。一是从监狱顶层设计到基层执行形成一种以改造人为宗旨,围绕改造齐心协力开拓创新的浓烈氛围。二是在监狱的管教、生产、政工、行政等各部门围绕罪犯改造这一中心,做到通力合作,相互支持,配合默契,协调一致。三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水乳交融,形成合力,共同有效地作用于罪犯改造。
再次,监狱行刑伦理的和谐精神体现在人与环境上,是罪犯与监狱环境的和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句名言,“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可见环境与人的作用是双向的,人影响、作用、创造着环境,环境也影响、作用、创造着人。鉴于人与环境的互动作用,完全可以创设罪犯与监狱环境的和谐关系。一是监狱及干警着力营造一个严肃有序、导向明确、健康文明、陶冶情操、净化心灵、充满人文精神、有利于罪犯弃恶向善、改过自新的执法环境、学习环境、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二是通过良好环境的熏陶,改善拘禁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实服刑生活内容,唤起罪犯对美好生活的渴求,使罪犯朝着向善的方面转化。使罪犯于潜移默化之中,重新发现生命的意义,体会到人的精神再生价值,使认识得以提升,情感得以升华,意志得以磨炼,恶习得以矫正,人格得以改造,最终以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能顺利融入新的社会环境。总之,要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努力,达到罪犯与监狱环境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