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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狱行刑的伦理精神

  

  首先,在监狱行刑中具备科学的思维。监狱行刑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极为复杂的“人学”,转化人、改造人是世界上极为复杂、艰巨的工作,离开了科学的思维是不可想象的。科学的思维尤其是科学的理念,是奠基于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之上的对某种事物或现象的观念体系。监狱行刑中要树立的“科学理念”或“科学理念”中的“科学”,既是监狱行刑的前提,又是结果。监狱行刑要达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离不开科学思维的指导。科学的思维包括战略的思维、系统的思维、辩证的思维、创新的思维等,科学的理念包括尊重规律、遵循规律的理念;严谨、精细的理念;注重观察、实验的求实理念;探索开拓的创新理念等等。要开创监狱行刑工作的新局面,必须要求监狱干警具备科学的思维。


  

  其次,要科学认识罪犯。监狱行刑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没有对罪犯的科学认识,就无法对罪犯开展有效的行刑活动。科学认识罪犯,是对罪犯实施有效行刑的前提,是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科学认识罪犯,关键要树立认识罪犯的科学发展观。要牢固树立“罪犯是可以改造”的思想,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社会是可以改变的,人是可以改造的,马克思主义者正是从辩证唯物主义及辩证法出发,提出了罪犯是可以改造的论断。在干警中那种潜意识地把罪犯当作传统意义上的“敌人”、“渣子”、“垃圾”、“另类”不堪改造、不堪造就等来看的态度都不是科学的态度。监狱干警要在“罪犯是可以改造”的思想指导下,要从全面、客观、发展的角度来认识罪犯,一要正确认识罪犯的过去;二要正确认识罪犯的现在及主要特性;三是正确认识罪犯的发展预期。在此基础上,对罪犯实施有的放矢的矫正或改造。


  

  再次,在监狱行刑的具体实践中要尊重、遵循客观规律。尽管监狱行刑活动是做人的工作,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但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行刑必定存在着能够让人们共同认识和把握的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它既是监狱行刑活动的法则,又是监狱行刑活动的客观依据。监狱行刑方针、政策的落实,具体工作内容的设置,手段的选择等等都不能与监狱行刑规律相背离。尽管监狱学界对监狱行刑规律的内涵和具体内容仍在不断探索之中,但尊重、遵循监狱行刑规律则是克服行刑实践的主观随意性,彰显监狱行刑伦理的科学精神必然要求。


  

  三、民主精神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意为“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意味着:其一,它包括政体和国体两个方面,其实质关于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以及掌握政权阶级采取什么样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的问题。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表明民主归哪个或哪几个阶级所有,凡享有民主的阶级即处于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采取什么形式组织国家政权,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用民主的方式还是用专制的或其他的方式来进行统治或管理国家政权。其二,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它是人们所追求的,因而是目的;从民主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有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角度看,它又是手段。其三,它是历史的概念。它是在阶级和国家政权产生后问世的,随着阶级和国家政权的发展,民主也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迄今已有古代民主(奴隶制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等不同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制,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掌握政权,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还在其他多种意义上被使用,如指民主权利、民主主义、民主作风、民主思想、民主精神等,但它们都是从民主的原意派生出来的。民主精神可以理解为民主的内容实质,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做主。在新形势下,按照民主政治的文明发展方向,并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民主权利统一起来,使民主的含义真正落在实处,应当把“人民民主”的“人民”具体落实到“公民”的操作层面上,使国体下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宪法所赋予的相应权利{8}。这里所指的公民,也包括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具体在监狱行刑伦理精神中的民主精神,是指人民或公民在监狱行刑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公民决定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决定行刑的各项程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与监狱干警一道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同时对监狱行刑活动进行有力的监督;另外罪犯作为公民,也要确认他们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参与改造的主体性。这里主要谈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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