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的角度看监狱行刑人文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一切监狱行刑活动的开展都要以人为轴心。人是监狱行刑活动的内在逻辑和根本性依据。虽然监狱行刑对社会是不可或缺的,它是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但监狱行刑对社会的价值归根结底是通过对人即罪犯的作用实现的,监狱行刑只有作用于罪犯才能作用于社会。监狱行刑始终是活跃于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现实活动之中的,是在其行刑活动中展现其价值魅力的。这就要求监狱及干警在监狱行刑中要承认罪犯是具有主体性的人,要培养、发展罪犯的主体性,最终使罪犯发挥主体性。
其次,在监狱行刑过程中要尊重罪犯人格,关心罪犯生活。尊重罪犯人格是对罪犯作为独特个体存在价值的肯定,包括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尊重罪犯的一切合法权益,尊重罪犯改造转化的客观规律以及个体的一些合理的独特要求,对罪犯做到一视同仁等等。关心罪犯生活包括衣、食、住、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罪犯的转变特别是仇视社会心态的转变和对社会亲和力的增强,不是靠单纯惩戒和说教就能取得的,它更多是罪犯对来自监狱及干警的尊重、关心进行感受、体验和感染的结果。因此,只有在监狱行刑过程中融入对罪犯的尊重、关心,才能改造出对他人、社会具有善良、爱心的负责任的守法公民。
再次,监狱行刑应致力于罪犯改造与发展。也就是说,真正充满人文精神的监狱行刑应该致力于罪犯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也就是说,使罪犯通过监狱行刑的人文精神熏陶,真正得到解放,成为自由的人,自为的人,成为一个身心健全、人性丰满,富有教养的新型现代守法公民。这是监狱行刑人文精神所要追求的最高层次。
二、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是科学的精神价值的集中体现,其核心就是“只问是非,不计利害”的“求真”精神。监狱行刑活动承载着引导罪犯去伪存真,弃假向真的责任,从伦理的角度提出弘扬科学精神是其题中之意。
关于伦理道德与科学的关系,从近代以来的哲学家和科学家的观点来看,大致有这样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科学与道德对立论,对科学发展的道德意义持否定态度;二是科学中立论,认为科学对道德应保持中立;三是科学决定论,认为只有科学才能保证人们具有最崇高的品德;四是道德决定论,认为科学不可能对道德产生任何重大影响,恰恰相反,科学本身是在道德的决定性影响之下的{6}。上述几种观点,不能说没有任何合理因素,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观点都没能全面地说明科学与道德之间的本质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观点,科学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真与善的关系。真理与谬误,善与恶,从概念的含义上自然是不同的,是属于两种性质的范畴。但是,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又反映出了本质一致的作用,它们各自相应地联系在一起。正如人们常把真、善、美联系在一起,把假、恶、丑联系在一起一样。我们还可以看到,在现实中,人们一般把坚持真理、按科学态度办事看作是一种高尚的品德,或者说,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必然是一个坚持科学态度的人;反之,不实事求是,不按科学规律办事的人,则是一种道德上的缺陷。总之,作为社会意识的两种不同形式,科学与道德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的,它们之间有着本质上一致的关系{6}。正因为如此,在监狱行刑的伦理精神中,我们也要把科学精神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表现。
另就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关系来看,二者都是影响监狱行刑活动开展的带有深层次、本源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很好加以解决,即使监狱新的体制、机制完全建立起来了,监狱行刑活动的运行成效也不容乐观。正如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所言:“那些完美的现代制度以及随之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己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法,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7}而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正是构成现代“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核心要素。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缺乏人文精神的行刑实践,监狱必将成为一个单调的囚笼和冷冰冰的机房,而丢弃科学精神的监狱行刑则必将陷入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泥潭。因此,在监狱行刑的伦理精神中,科学精神应与人文精神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监狱行刑伦理的科学精神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