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算定

  

  (一)适用因素


  

  1.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平均的“损害程度”决定了全民大体相当的赔偿数额,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做出调整也是必要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和抚慰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受害人对金钱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金之支付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抚慰受害人精神损害,而这种金钱抚慰的主要理由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基于金钱的利用获得一定物质或精神上的满足,从而实现精神损害与创伤的抚慰。某一地域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与对某种损害的可“抚慰性”息息相关。在经济欠发达、生活水平较低的地区,较低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可能带给受害人或者近亲属较大的效用和满足,一方面可以实现抚慰受害人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可实现对侵权人的惩罚;而在经济较发达、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数额自然就应当提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社会效果未必就好,有时甚至还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经济发达地区,过低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起不到侵权法应有的一般预防功能。本文研究的案例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北京巴士股份公司和朱玉琴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原告方上诉后二中院将其提高到30万元,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角度,不能说10万元还是30万元更为合理,因为最终数额的确定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但仅就一审确定的10万元而言即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46倍,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北京地区经济发展因素,如果是我国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数额自然不可能与北京地区持平,但其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关系可以参考,同一地区范围内的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是大体相当的。


  

  2.侵权人主观过错


  

  二中院的判决认为,加害人朱玉琴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是一种故意的侵权,其过错极其严重,不同于一般的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伤害;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国庆黄金周,加害人破坏公众对社会秩序的信心。显然,判决考虑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因素,而该因素应当是主观性因素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从死亡后果或者说侵权后果的角度考虑,死亡事实已经发生,所应考虑的首先就是致害行为的可责难性。一般说来,过错程度是决定因素之一。“盖被害人苦痛、怨愤之慰藉与加害人故意过失之轻重具有密切之联系。在以预谋残酷手段毁人容貌之情形,被害人怨愤深,苦痛难忘,其因一时疏忽致伤害者,被害人容有宽恕之心,被害人感受有异,慰藉程度亦应有所不同也。”[19] 而侵权人具体侵权情节(针对未成年人)与场合(公共汽车上、国庆期间)的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故意侵权)和社会危害性(凶手破坏社会信心)大小的不同。


  

  3.第三人“精神打击”损害赔偿


  

  二审判决认为:“在整个事发的过程之中,本案上诉人是亲眼目睹自己的爱女遭受侵害致死。……本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正像上诉人所说的,‘恶梦不断、惊恐万状,不敢看小学生上学、不敢见到女儿的中学同学、不敢再坐公交车、甚至不敢看到电视上女孩子的脖子’。触景生悲、睹物思人,其情其景是人皆惨然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上,该判决实际上采纳了第三人“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的原理,该制度虽未见于我国立法,但学界对其引入的研究探讨从未中断,此可以看作对该制度的一次成功实践。“精神打击”损害赔偿(Nervous shock)肇始自英国法,是侵权法领域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广义的精神打击赔偿不仅包括第三者遭受的精神打击,还包括直接受害者遭受的精神打击,[20]不仅包括过失导致的精神打击,也包括故意导致的精神打击。[21]我们所讨论的精神打击一般是广义的,指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直接受害人或者直接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遭受医学上可确认的精神性疾病。直接受害者遭受精神打击一般是由于原告对于自身遭受危险产生的惊骇或恐惧而导致的精神性疾病,第三人遭受的精神打击赔偿只有当它表现为由“第一性损害”而导致的第三人身体或健康损害时才具有可赔偿性。因仅就侵权死亡出现的精神打击而言,主要针对的是直接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因为直接受害人已经去世不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明确,“精神打击”这种损害必须是“证实的精神损害”。对于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我们都应在区分“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的前提下进行分析。对于前者,法律推定其存在,无需当事人加以证明。而对于后者,则需要受害人进行举证。一般来说,直接受害人死亡会对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和快乐丧失,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是请求权人固有的权利,此时的精神损害应当是一种“名义上的精神损害”。但是,在发生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亲历事故,虽未遭受身体伤害,但因惊骇或刺激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应当额外给予赔偿。此时,“名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即全民大体相当的赔偿数额)显然不足以弥补发生的痛苦和损害。因此,法律不但要规定侵权行为致死情况下的一般性赔偿,还应明确规定对“证实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当然精神打击赔偿作为“证实的精神损害”,需要受害者证明其遭受了精神性疾病。[2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