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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问题研究

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问题研究


杨文革


【摘要】在当今度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际潮流下,应当对无过当防卫和警察武力使用中致死犯罪分子等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现象给予高度关注。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法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事后调查程序加以完善。
【关键词】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死刑;无过当防卫;警察武力
【全文】
  

  一、紧迫性和必要性: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实体规则的正当性基础


  

  在人类法制史上,除正当防卫和类似当今警察的官吏在执法中致死犯罪人的情形外,还存在着其他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情形,比如血亲复仇、依照命令直接处死罪犯、私刑等。但是,除正当防卫和官吏在执法中致死犯罪人的情形外,其他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行为都先后为立法所禁止,丧失了其合法性。


  

  血亲复仇等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行为的合法性被剥夺,正当防卫和警察武力使用中致死犯罪分子行为的合法性得以保留,最为本质也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后者具有紧迫性,前者不具有紧迫性。由紧迫性所决定的是,正当防卫和警察武力行为实际上并不是对侵害人的惩罚,而是为了阻止侵害行为。[1]正如德国学者所说,“在正当防卫中,并没有将国家垄断的惩罚权转让给私人,而只是维护受侵犯人的权利。”[2]相反,血亲复仇、命令处死和私刑等行为实际上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不是为了阻止犯罪侵害。它们在本质上与死刑更为接近,要么是死刑的起源,要么是死刑的变种或孪生物,但却与正当防卫和警察武力使用中致死犯罪人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依照现代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理念,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对犯罪分子生命的剥夺必须经过严格完善的诉讼程序,因此血亲复仇等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法外惩罚行为最终为死刑所替代。而在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正当防卫和警察武力致死犯罪人的合法性仍然被承认。


  

  正是紧迫性决定了正当防卫和警察武力使用中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行为不可能为死刑所替代。因为反抗犯罪侵害以自救是人的自然权利,也是国家刑罚权的垄断性所不可能涵盖的。正如日本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国民已经将生活利益的保护委托给刑法规范,因此在此意义上,原则上禁止国民以自己个人实力的行使来防卫自己的法益。但是,例外地在紧急情况下,在来不及寻求国家保护的场合,对国民个人以自己的实力之行使来保护自己的法益也予以承认。”[3]不可能设想哪国的法律会愚蠢到要求公民面对严重暴力犯罪坐以待毙,在付出血的代价后再由国家出面对罪犯施以惩罚,因此,所有国家的法律无不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有防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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