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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过程的行政决策

  

  保证可行性论证的有效性,确定论证的主体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多数项目论证主要是由政府内部的研究室来承担,论证者跟决策者有密切的利益联系。因此,为了保证可行性论证的有效性,必须保证论证机构的独立性。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例如,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在政府部门内部专门设有决策咨询评估机构;韩国、印度等国则将咨询评估机构升格为政府直属部门。这类机构没有直接管理计划和项目的职能,在经济利益上比较超脱。在美国,政府委托一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具体的评估论证工作。


  

  第四,合法性审查。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防止违法决策而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结果和决策实施的效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论证的一种行政内部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客观上对减少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增加科学性、保证决策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对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也可以多种多样,如书面审查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五,事后评估。即针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是否达到了决策目标、决策的实际作用、社会效应、实际结果等进行评判。事后评估制度是进行决策纠正和再决策的依据。


  

  在我国,许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后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在观念上需要更新。首先,事后评估的目的不仅仅是对决策内容的简单评价,还包括分析决策成败的原因,及时反馈调查,为新决策提供“前车之鉴”。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事后”只是相对的,对决策进行检测和评估只是意味着一个决策循环的结束,而不是整个过程的终结。其次,目前,我国决策评估的主体单一,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显不够。在实际进行的事后评估,基本上都是政府内部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考察,民间或公众的评估基本缺失。“由于自我评估与组织的特性相违背,所以必须依靠外部的、多重的、独立的、持续的研究来加强之。”{18}(P.296)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领域的日益扩张,行政决策必将随之得到极大拓展。如果不将行政决策纳入法治的视野,则那个“微小的漏洞”将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迟早会丧失”{19}(P.269)。而要正确把握法治下的行政决策制度则又必须坚持行政过程的方法,明确行政决策是行政目的之实现过程中具有独立价值且与其他制度紧密衔接的制度环节,其本身也是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相互交涉下动态运行的微观过程。在对作为过程的行政决策的制度定性予以明确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以程序主义为主导理念的实定法模型作为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路径,在行政决策的法制建构中实现行政决策制度与整个宏观行政过程的有效链接和相对人权利体系的有效建立。


【作者简介】
戴建华,法学博士,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
【注释】关于“行政过程论”的论述,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7页;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参见徐文惠等著:《行政决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吴肇基编著:《行政学》,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136页;贺善侃、黄德良主编:《现代行政决策》,上海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刘峰、舒绍福著:《中外行政决策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其中,组织规范是将行政事务分配给行政机关的规范,依据组织规范,行政机关的事权范围得以确定;根据规范是在组织规范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某一具体行政决定得以作出所依据的规范;规制规范是确保行政活动公正进行而设置的规范。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3页。
{日}藤田宙靖:《行政法I(总论)》(第3版?改订版)青林书院1995年版,第132页、第134页。转引自朱芒:“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法根据———日本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及其启示”,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
同上。
E.Gellhorn,Public Partic pationin Administrtive Proceedings,in81YaleL.J.p.361(1972).
Mclachlan,“Democratizing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TowardIncreased Responsiveness”,13ArizonaL.Rev.p.835(1971).
有关西方“协商民主”的论述,可参见{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整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参见http:∥www.Docin.com∕p-46906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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