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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过程的行政决策

  

  2.行政决策与依据规范


  

  行政决策必须具有组织规范,但并不能得出行政决策只要具有组织规范作为依据就具有了合法性的判断。这就引出了依据规范和行政决策的关系问题。不同性质的行政决策所要求的依据规范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根据权力性质的不同,行政决策可分为一般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和紧急行政决策。对于一般行政决策,由于决策事项的细微性,一般由个人作出,强调行政决策者的自由裁量,以适应行政效率的要求,进行法律规制的空间不大。而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广泛,决策失误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和程序规制的必要性突出,对决策权行使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规定应当更为明确,对可行性论证、事后评估等制度要求应当更为严格,还应当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以及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的决策民主性和以专家咨询为代表的决策科学性等制度;紧急行政决策是突发事件状态下的政府行为,往往缺乏民主性,行政裁量的空间也较大,其核心是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为此,必须建立一套高效运转、有一定灵活性的程序制度,以实现紧急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综合以上分析,不同性质的行政决策对应于不同性质的依据规范。


  

  对于一般行政决策,由于对相对人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或者法律效果不明显,故没有必要要求其必须有作用法上的依据规范,而且要求一切行政决策必须有依据规范也过于苛求,不利于行政决策特效的发挥。但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和紧急行政决策,由于其实属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使,客观上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必须要有作用法上的依据规范。


  

  3.行政决策与规制规范


  

  规制规范是在行政决策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上据以公正运行的规范。由于行政决策的进行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状态和行政决定的正确作出,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套保证行政决策公正运行的规制规范。笔者认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5}(79-83):首先,行政决策的实施必须出于合法的目的并与合法的决策主题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时,不得出于不正当目的或恶意进行。其次,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必须全面收集各种有利的和不利的、密切相关的和一般相关的信息资料,行政机关不应根据自己的偏好收集、选择片面的材料。再次,决策的事项必须具体明确且不得无理加重相对方的负担。最后,行政决策不得违背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公序良俗。


  

  (二)行政决策的法律意义


  

  行政决策主要通过影响行政决定的法律效果来体现其法律意义,因此,从行政过程的视角探讨行政决策的法律意义,必须将行政决策与行政决定的法律效果联系起来进行考量。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决策仅仅是行政决定作出前的内部程序行为,故而行政决策具有瑕疵、即使是重大瑕疵都完全不会对行政决定的法律效果产生消极影响。但如果我们以行政过程为基本考量视角就会发现:“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构成了一个过程,从公正程序的观点来看,行政决策存在重大瑕疵时,依据该行政决策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解释为带有瑕疵的行为”{4}(P.64;187-188)。可以说,行政决策与行政决定的法律效果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关联性为学界所普遍接受,但关于行政决策的瑕疵影响行政决定法律效果的模式还存在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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