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基于“行政过程论”观察,即将行政决策置于行政过程之中观察。不难发现,行政决策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与行政决定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往往是一个完整行政决定不可或缺的阶段或程序环节。很多时候,行政决策不仅本身直接产生、变更、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对于评价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决定来说,它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行政决策本身也是一个过程。现代行政法“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2}(P.2)。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从结果拓展到了过程,使得相对人拥有了程序上的参与权和了解权。只有相对人的参与和了解,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才能展开,相互间的信任才能得以建立{3}(P.212)。行政决策实际上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与、表达意见的过程和机会,从而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并增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间的信任。
第三,从行政决定具有单方性特征的一般法理出发,可以将行政决策视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必经阶段,从而将其定位为“行政上的一般性制度”。所谓“行政上的一般性制度”是指可以在各个行政领域共同运用的法体系,是构成行政过程的诸制度元素中具有一般性作用和普遍性价值的制度。例如,行政过程中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程序等都可以作为“行政上的一般性制度”加以定位和分析。在这种整体性制度定位之下,我们就可以针对具体情况,以行政决策的运行形态、权力性质、与相对人的关系为考量标准对作为个例的行政决策予以具体分析,以求得制度性原理与微观行为作用的综合把握。总之,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视野,将行政决策定位为行政过程中的一般性制度,可以解决以往对行政决策微观行为性质单一性判断所必然具有的不周延性进而难以在各个行政领域共同适用的问题。同时,这种制度定位也可以更加明确行政决策在行政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其存在的“独立于个别领域的固有价值”{4}(P.187-188),进而以行政法共同追求的价值原理对其进行考察,提高行政决策在运行过程中的合法和正当化程度。
三、法律依据与法律意义:行政决策的实体法规制
以行政过程的视角对行政决策进行考量,明确行政决策本身就是存在于法治视野中的行政过程的一般性制度,则从根本上要求行政决策与其他行政制度一样都必须接受法的规制,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规制,以行政法治的价值取向作为其制度内核。其中实体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的考察。
(一)行政决策的法律依据
对行政决策法律依据问题的分析,目的在于从组织规范、依据规范和规制规范三个层面寻求行政决策自身的合法性渊源。③
1.行政决策与组织规范
组织规范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存在于行政的所有领域,当然也适用于行政决策。一切行政决策必须在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进行,不允许超越组织法所确定的事权的范围而随意进行。此问题反映在行政决策的实施主体及其权限上,即行政决策的实施主体原则上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即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行政决策的实施主体应该是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