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解释对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标准进行明确,一方面旨在鼓励、支持合法融资,另一方面则强化了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非法集资所具有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这四个特征,在该解释中得到了正面的列举式规定,从而使实践中不断翻新的非法集资手段在识别和认定上有了具体的判断标准。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等特征,有些甚至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致使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充斥其间。尤其是高利贷的社会危害与日俱增,但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将高利贷行为入罪,司法实践中,武汉、南京、上海等地法院将高利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导致非法经营罪被质疑为罪刑法定原则下新的小“口袋罪”。
前述国务院的取缔办法颁行于1998年,其对民间借贷所采取的“一刀切”的行政取缔模式,在当时看来并不为过,对我国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整顿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不无意义。但今天看来,这种简单化的取缔已明显不适应入世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它漠视了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内生性、正当性和补充性,“一刀切”的结果彻底使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即便侥幸存在也失去了市场监管。
总的来看,法律规则的滞后,不但导致实践中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的缺位,而且造成民间借贷利率高企,投机盛行,救济乏力,个别地区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六合彩、赌博等非法领域,并出现借助黑社会势力暴力追贷的现象。
政策在持续开放 法律需扎实跟进
最近一段时期,各大媒体对温家宝总理在民间资本问题上的表态给予了高度关注。
温总理在今年2月份主持的五次座谈会上,已经接连三次提及了民间资本问题。比如,在谈到行业垄断改革时,他提出要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能源、交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谈话中直接触及民间资本进入有政策支持却难以落实的“玻璃门”问题,明确上半年一定要制订新36条的实施细则;在谈及如何应对今年的经济困难时,则再次强调放活民间资本、支持民企发展对破解当前难题的重要性;在言及铁路建设资金紧张时,指出统筹规划、有序引入民间资本是其中的出路之一。
温总理的表态示明,国家仍坚持既定的民间资本政策取向,这给民间借贷市场带来利好消息。不难看出,国家的民间资本政策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处于持续性的开放过程之中。2011年民间借贷信用危机的发生并未叫停我国有关民间资本的现行政策,相反正在促成这一政策的进一步细化与体系化。可以肯定的是,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多种信用机构、多种信用工具、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复合型金融体系,全方位构建民间信用体系,依法破解金融垄断已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