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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应明确的八个问题

  

  合同效力


  

  效力的层面顺序为:法律法规—三方协商机制—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效力是依次递减的。可见,工资集体合同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高于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中的标准和工资集体合同中的标准相悖时,应当首先适用工资集体合同标准。但是,普遍的现象是,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无论双方还是仲裁人员更注重的是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很少有人关注工资集体合同的存在,这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本末倒置。


  

  合同报送


  

  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在10日内报送人社部门审查,否则不能生效。生效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人社部门在15日内审查通过,二是人社部门15日内未提出疑义。报送的材料除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外,最主要的是提交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说明,将协商的主要程序和过程详细报告给人社部门。因为,人社部门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主要注重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同时,工作人员不可能对协商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指导,如果对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报送单位需要重新补充。但在实际工作中,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经常遇到报送机关不适格或报送材料不完整的情况,影响了集体合同的适时生效。如一个经济强镇的镇政府多年来一直在辖区几家乡镇企业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但是,报送的机关却是该镇的工会工委和经贸委,这两个机关又不转报人社部门,致使他们的集体合同一直处于无效状态。


  

  合同履行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在法律法规和三方协商机制的范围内,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是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承诺,在劳资双方强弱地位悬殊的现实情况下,则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权益。因此,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应当监督履行。但实践中,一些企业重签订轻履行甚至是不履行,把这一制度当作行政任务和指标来完成,往往签订了合同,上报了数字就大功告成,至于合同是否解决了实际问题则完全置于脑后。


  

  合同争议


  

  对工资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除了协商、调解处理外,其中一方提起仲裁申请的,还应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不过,现实中关于工资集体合同的争议并不多见,笔者作为地方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从未处理过有关争议,这在劳动合同争议居高不下的当下,实在令人费解。不过,没有矛盾和争议并不说明矛盾和争议不存在,只能说工资集体合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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