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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原则的困惑与反思

同工同酬原则的困惑与反思


冯彦君


【摘要】同工同酬是现代劳动生活领域里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承载着捍卫平等、反对歧视的价值理念。尽管同工同酬原则公理性昭然,并广为现代立法所确立,但其操作性和适用性却不尽理想。同工同酬作为法律原则,具有劳动基准的属性,与按劳分配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贯彻同工同酬原则需要努力消解诸多困惑,也应在本体和前提两个层面上进行检讨和反思。同工同酬原则因其理念的正当性而不容置疑,但其充分实现所需求的社会条件和制度文明也较高,在一个不尽理想的社会环境下,其感召意义远远大于规范意义。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应该凸显宏观层面(报酬率的订定与适用)上的含义摄定及其追求。尽管如此,努力探索消解困惑之途径,寻求推进适用之出路,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关键词】同工同酬原则;男女同工同酬;同值同酬;反歧视;劳动法
【全文】
  

  “同工同酬”是富有思想感召力的响亮口号和美好追求,也是劳动生活领域里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承载着现代劳动立法捍卫平等、反对歧视的价值理念。从国际人权立法到各国人权实践,从国际劳工公约到各国劳动立法,[1]从宪法原则到部门法规定,“同工同酬”都赫然嵌入其中,俨然成为一项不言自明、应然正当的法律公理。不过,该原则虽然看似明了和正当,但其概念内涵、法律地位和适用问题在立法和学理上都鲜有明确的阐释;虽然颇具价值导引性,但疏于实质规范性,这与同工同酬原则应有的地位与功能极不相称。同工同酬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在劳动法学界虽然已有一些初步研究,但从研究规模和深度来看,尚属于一个有待高度关注和深入研讨的课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工同酬原则的解释与适用就具有更加突出的现实意义。究竟何谓同工同酬?如何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析?如何准确定位和反思同工同酬原则?如何在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生活实践中实现同工同酬?劳动者能否以违反同工同酬原则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裁判机构对于同工同酬之诉应如何裁决?这些疑问都困惑着劳动立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法律环境下展开对同工同酬原则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阐析其含义,明确其地位,反思其意蕴,探寻其出路,推进其适用,乃本文写作之基本目的。


  

  一、同工同酬的含义解析


  

  关于同工同酬的含义问题,主要劳动立法并未给出严格而明确的解释,只有195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2](以下简称《同工同酬公约》)和1994年我国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条文说明》)给出了两个直接的解释。《同工同酬公约》采用解释性定义方式明确规定:“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是指报酬率的订定,不得有性别上的歧视。”而《条文说明》第46条则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该规定虽然对同工同酬作了相对规范的解释,但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定义。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两性工作平等法”第10条对男女同工同酬问题也作出了规定:“雇主对受雇者薪资之给付,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其工作或价值相同者,应给付同等工资。但基于年资、奖惩、绩效或其它非因性别因素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不过,这一规定显然没有对同工同酬进行立法定义,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通过义务设定而进行的间接解释。在学理上,当前国内主要的劳动法学著述大都未涉及同工同酬问题,更没有提供权威或共识的学理解释。《现代汉语词典》将同工同酬解释为:“不分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做同样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数量相同的,给予同样的报酬。”[3]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同工同酬也很少给出严格的定义,一般都是进行描述性释义。例如,有学者认为:“各工业国家之劳动法所提出之同工同酬,其所指之同工乃指其工作之价值相同而言,惟工作价值是否相同,如何具体认定,亦是极为复杂之问题,在外国立法例上,多是以特别法单独立法规范之;而同工同酬问题当然并不只限于男、女性员工之间,在新、旧员工间,在本国与外国籍劳工之间等等,亦均可能有此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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