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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专属管辖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三)对现行管辖规定的调整


  

  首先,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第1项修订为“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项予以删除,建议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将港口作业纠纷规定为一类特殊地域管辖。第3项予以删除,建议在特殊地域管辖部分增加一条,表述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建议根据最新的社会发展情况,增设环境污染诉讼、人事诉讼以及部分公司诉讼的专属管辖规定。具体来讲,对于环境污染诉讼的专属管辖可以表述为:“因环境侵害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人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可根据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设计加以规定,至少应包括婚姻案件、收养案件以及亲子关系案件的专属管辖。对于公司诉讼的专属管辖,可以暂增设“关于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案件,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最后,建议对其他管辖类型进行配套调整。包括:将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定位为竞合适用的关系,凸显专属管辖的排他性;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限定在地方两级法院之间进行分配,实现级别管辖向事物管辖的回归,禁止事物专属管辖案件在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转移;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允许对于所有非专属管辖民事案件合意选择管辖法院;引入职能管辖的概念,并明确其专属管辖的地位等。


【作者简介】
王次宝,单位为清华大学。
【注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的介绍,修改民诉法的工作已经启动,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八个方面,具体包括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审前程序、检察监督、公益诉讼、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再审问题、执行程序问题,此外送达问题、恶意或虚假诉讼等都是在民诉法修改中需要研究的。(参见:一言.民诉法再次修改工作已启动【EB/OL】.【2011-04-08】 http://www. china. com. cn/2011/2011-03/09/content 22089196.htm)
2011年2月26日笔者在中国知网的学术文献总库进行搜索,题名含“专属管辖”字样的文章只有24篇,而含“级别管辖”字样的文章为104篇,含“管辖权异议”字样的文章为159篇,含“协议管辖”字样的文章为149篇,含“管辖”字样的文章总数为3765篇。题名含“专属管辖”字样的文章中,论述较为全面的只有2篇(分别是李浩的《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与郭颖华的硕士论文《民事审判专属管辖制度研究》)。不难看出,专属管辖的研究还非常欠缺。
也有学者译为“事务管辖”,为表述方便笔者统一适用“事物管辖”的译法。
鉴于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职能管辖都归为专属管辖,所以这些国家很少使用“职能专属管辖”这一概念。
“普通法院与劳动法院的界限不再是事务管辖问题,而是诉讼途径合法的问题。”(参见: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802条规定:“本编(指强制执行编)所定的法院管辖均为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14日)就该涉及遗产继承和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明确指出,本案诉讼标的主要是房屋,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71)
张卫平教授在清华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时讨论过这一问题,其认为遗产纠纷与不动产纠纷很难说哪一种纠纷更为特殊,实务界经常将二者分开处理。
详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该法第29条规定:关于由住房的使用租赁或用益租赁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的争议,或者关于此种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专属于住房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材料来源于2011年4月16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一)。
【参考文献】{1}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M]. 2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59.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9.
{3}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M].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6-57.
{4}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290.
{5}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上)[M].台北:三民书局,2006:130.
{6}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K].8thed. West Group, 2004:869.
{7}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上)[M].李大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75.
{8}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9.
{9}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1.
{10}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76.
{11}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9.
{12}罗剑雯.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1.
{13}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M].台北:三民书局,2006:31-32.
{14}黄双全.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澳门:澳门基金会,1999:53.
{15}谭兵,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16.
{16}曾建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探析[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21.
{17}赵钢.专属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趋同论[J].法学研究,1998,(1):13.
{18}江伟.民事诉讼法[M]. 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40.
{19}肖建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J].法律适用,2007,(6) :7-8.
{20}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80.
{21}王琦,陆建华.我国国内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167.
{22}郭翔.论我国民事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J].清华法学,2011,(3):83
{23}郭颖华.民事审判专属管辖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45.
{24}刘力.涉外继承案件专属管辖考[J].现代法学,2009,(2):138.
{25}李浩.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J].法商研究,2009,(2):99.
{26}江伟.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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