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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作证的权利及其真实义务

  

  19世纪初期,边沁对证人不适格问题进行了批判。他的批判在英美法掀起了一场证据革命。英美法国家开始反思和改革与案件、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不适格作证的问题。1843年,英国通过了丹玛勋爵法(Lord Denman’ s Act)即《1843年证据法》,该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该因涉嫌犯罪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被剥夺作证的资格;但是该人只有在宣誓后才能提供证词。该法取消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无作证资格的规定。这是对证人不适格问题的第一次变革。1851年,英国又通过了《1851年证据法》,取消了民事当事人不具有证人适格性的规定。该法规定:民事当事人有资格也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庭提供证言。1853年,英国再次通过法令取消了当事人的配偶不具有证人适格性的规定。该法规定:除非本法有特别规定,当事人的丈夫或妻子有资格和义务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庭提供证言。在英国法的影响下,美国也开始着手改革证人不适格的规定。1846年,密歇根州在民事案件中取消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不具有适格性的规定;1849年,康涅狄格州取消了民事当事人不具有证人适格性的规定;1864年,联邦司法系统认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作证资格;直到1885年,除了阿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俄克拉荷马州、田纳西州、德克萨斯州和维吉尼亚州之外,美国其他各州的司法管辖区均取消了证人不适格的禁止性规定。


  

  在刑事方面,美国的改革步伐要比英国快一些。缅因州是英美法系第一个赋予被告人作证权的司法管辖区。早在1950年代,缅因州就赋予某些犯罪案件被告人的作证资格;1864年,又将作证资格赋予所有的被告人。在随后的20年,除了乔治亚州之外,美国其他各州都确立了被告人的作证资格。联邦司法管辖区也在1878年采纳了这一规则。美国的变革对其他英美法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英国在《1898年刑事证据法》、加拿大在《1893年证据法》,新西兰在《1893年刑事法典法》和《1908年证据法》,北爱尔兰在《1923年证据法》,爱尔兰共和国在《1924年刑事司法(证据)法》,印度在《1955年刑事证据(修正)法》中将作证资格赋予被告人。至此,被告人作证权制度在英美法国家全面确立。


  

  二、英美法被告人作证权制度的理论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英美法废除禁止民事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及与他们有亲密关系的证人作证的法律,是由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火花点燃的一场证据法革命。


  

  英国普通法一直禁止被告人作证,主要是认为被告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会导致被告人作伪证。边沁批判了这种观点。他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的证言:法律人要在可信与不可信、可听与不可听、有利害关系与无利害关系等问题上做出评价,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更不要说作出选择了。如果必须要做出选择,那么持“受利害关系影响的那些人不会说真话”的说法要比持“受利害关系影响的那些人不会说假话”的说法更荒谬。你可以总是确信某人或任何人会受各种抑制说谎型动机(mendacity-restrainingmotives)影响的支配,但你不可能总是确信某人或任何人会受各种激励说谎型动机(mendacity-pro-moting motives)影响的支配。如果你确信某人或任何人会受各种激励说谎型动机影响的支配,那么,是否就可以推断出那就是他说谎的理由?倘若是这种情况,那么确实存在的说谎危险是否必将威胁到确定性?如果确实如此,不只是应该把某些证人关在作证的大门外,对任何人都不应该敞开大门。某种利害关系确实会影响某人违背他的职责行事,但是,你能认为他们就是在服从于他们的动机吗?可见,人们行事的方向取决于影响行为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谁占上风。实际上,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有某种感性的力量在影响行为的方向{3}。边沁否认动机对行为的决定作用,因利害关系产生的说谎动机,并不必然导致证人说谎。因此,不能因为有利害关系就认为某人不具有作证资格。边沁的上述批判实际上体现了这样一个观点,即证人撒谎的动机只涉及证言价值,与它的可采信无关。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只可能导致证言证明力的削弱,而不会造成证据方法的不适格。


  

  因利害关系导致证人(包括被告人)的不适格是当时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一种。边沁一直都对整个证据排除规则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极其糟糕的救济措施,因为证据排除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决。发现真实的惟一模式就是看见能够看见的;尽可能地从那些了解案件的人那里去听见能够听见的;特别是或者首先是从那些对案件最知情的当事人那里去听取事实;这种发现真实的模式,不论是在现在还是在将来,不论是在村舍还是在宫殿,不论是在家庭还是在法庭,都是完全相同的{3}743。边沁从发现真实模式的惟一性视角批驳了不切实际的排除规则。针对排除规则,边沁还认为,虽然证据是虚假的,但证据的虚假性可能会被法官发现;拒绝这类证据进入法庭,会导致错误的裁判。被允许进入法庭提供证言的证人,不管他是否被人们相信,我们要看结果。陪审团可以看见证人,也可以听到证人证言的全部内容;他们可以听到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亲自对证人进行询问;如果有其他证人,陪审团还可以听到他们的证言;另外,陪审团也可以看到被告人和指控者到底长什么样,到底说了些什么。总之,陪审团可以看见整个案件的全貌。由于某些原因就排除证人的作证资格,那么,陪审团就会对被告人和指控者想说的内容一无所知,对案件也就一无所知。防止说谎证人进入法庭可能导致错误判决的救济措施有很多。陪审团鉴别真伪的睿智,法官鉴别真伪的睿智,辩方律师和控方律师有更超强的鉴别真伪的能力,这些都是正确裁判的有效保障{3}13-15。边沁从人的洞察力视角,驳斥了古老的证据排除规则。边沁还认为,排除被告人作证还会导致其他证明力低或者品质不好的证据进入法庭,以替代被告人这种证据方法。比如,被告人的庭前自白。这种证据是传闻证据,通常都是在没有给被告人解释和修正机会的情况下被采信的。并且,在采信这种证据时,法官通常会寻找其他补强证据来增强自白的证明力。这必然导致诉讼延迟或者诉讼负担{3}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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