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是解决信访案件的有效手段。及时、主动地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信访案件,取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
4、始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在办理每个信访案件中,要及时、主动地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适当的解决。
5、建立信访工作统一管理,上下联动机制,改变多头接访,越接越访的混乱局面。
法院内部就信访案件“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已经确立,但由于与其他接访部门没有形成大信访格局,以至一案多访、多头接访的现象相当普遍,既浪费了各部门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又不利于信访案件的处理。因此,建议建立全省或全国性的信访网络系统,形成上下联动,实行一处接访,一处终结制度。同时,建议从中央到地方设立综合性的信访接访机构,统一负责包括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信访接访工作,形成统一接访、统一管理的信访管理工作体制。这是解决涉执信访(包括其他信访)久访不息的必要策略。
6、对无理缠访、闹访者依法给予惩治。
无理缠访、闹访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信访秩序和工作秩序,糟蹋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给构建和谐社会增添了不和谐音符。长期以来,无理缠访、闹访者真正受到惩处的微乎其微,不仅如此,反而对此类信访者一味迁就、“安抚”,客观上助长了其缠访、闹访的气焰。因此,对那些无理缠访、闹访者毫不含糊地给予惩治是规范信访,减少信访,改善执法环境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如何界定有理与无理,我们认为经一、二审、申诉均被驳回或经听证审查,案件的审理执行均无差错,当事人经说服教育仍缠访、闹访的,均属无理,应依法视具体情节给予训诫、具结悔过、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净化信访环境,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有序
7、应引导部分信访人正确对待信访,逐步引导其正确解决纠纷。不管何种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所考虑的不应只是如何获得自己的“公道”,更应该考虑诉讼的成本和结果,“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虽然获得了最终的公正,但是其最后获得的成功和其所付出的成本是完全不符的,这与合理解决纠纷是不相符的。而我们在信访中可以发现,当事人往往不惜一切进行上访,也许这样的观点会招致批评家的猛烈批评,但是笔者以为信访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府本身的违法行政和其自身的监督存在严重问题,而要求作为普通一分子的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信访人)去向政府反映,以期能有效地监督政府的依法行政,这是我们的政府推卸责任的表现,而且这样的监督效果和其付出的成本是远不相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