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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的源流考察

  

  第三种观点是取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创造者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典化的目的主要是提供一个尽可能完整的行为原则的立法陈述,为法学及法律沿着现代化的路线发展提供基础。


  

  边沁和奥斯丁都认为法典术语意义或法典规定的解释,应便于法律的实行,且不会产生歧义。换句话说,他们认为法官的职能应该明确限制在规则具体内容的规定上,除了新的和未预见的事实以外,对立法意图的真实解释是必要的。这一观点虽然传播很广但却没有得到法学及法律经验的证实。在费里德尼特大帝的法典中,立法意图有着明确地表达,不至于在以后运用时产生疑问。依此规定,法官不必谨慎行事,一旦他们觉得法律规定有可疑的地方,可以去咨询皇家委员会,如此理解法律的规定时,法官就完全被皇家委员会的答复所限制。这种观念与自然法学派学说是一致的,自然法学派相信完美系统的运行不需要任何改变,它对任何一种情况的可能组合都是有效的。 承认第一种观点是不切实际的,第二种观点看似也不科学。詹姆斯?史特芬的观点可以理解成为最终的法典编纂提供了基本依据。在完善的法典中,法律的现时性内容与传统性内容应该按威斯特伯瑞勋爵所建议的那样去组合。《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编纂也向我们表明编纂的法典与法官判决发现的法律很可能会发生冲突,这不仅仅是由于规范的重复,而且是因为在一个规则中的假定与另外一个规则中的假定有所不同,盎格鲁-美国法律的编纂者在区分我们的制定法与衡平法的时候所遇到的困难就说明了这一点。如果他对成文法的编纂是从案例判决的整理开始,那将是很伟大的,除了在所有冲突的规范中能够作出选择外,他还有更多的事可做,如需要确信规范的假定存在分歧的推理前提不在他的法典规定之内。


  

  那些制定法国民法典的人为第三种观点的生效做了第一次尝试。整体看来,法国民法典的意图不是制定每一个可以想象出的法律的规则,而是要明确表达广泛的原则,虽然这种意图不会很快实现,但它在某一点上或某一法律领域中界定规则的做法是适宜的甚至是必要的。但一般说来,如同我们在其它环节所看到的那样,制定法律者不管他是从事立法活动还是司法活动,一般都不会热衷于制定普通的规则。财产法与继承法需要大量规则,而侵权行的需要相对要少。在财产法中,当平民要求规则详尽时,提供规则是必要的,然而没有任何规则能做到完全令人满意。德国法典和1900年以来的其它法典,都在不断地完善这种想法,目的是要明确表达由法学、司法或立法经验所得出的行为准则,并有分析有针对地去发展他们,以便尽可能清晰地提出一个代表现代法律最高发展的规则体系,而不是一个完整、完备的规则体系。


  

  (二)编纂法典遭到的反对


  

  许多盎格鲁-美国法学家坚持说普通法的编纂是件不幸的事,在英国,几乎所有反对法典编纂的观点都表达了出来,萨维尼是代表之一,尽管他的有关观点在我们这个时代仍是法学教材与立法职业小册子直接或间接引用的基础,奥斯丁曾反驳过萨维尼的观点,但是由于奥斯丁接受了边泌的法典观,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的反驳力度。


  

  萨维尼的反对意见包括三点:第一点,他认为编纂法律很有可能阻碍法律的成长,或是导致法律转变到不自然的方向。然而,实践表明,这种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上,法国法典就产生了一个支持法国法律新发展的基础。毫无疑问,有缺陷的或是仓促制定出的法典,很难为以后法学与法律的发展提供基础,甚至会阻碍法律体系的发展。但那也没有理由说本世纪小心谨慎制定的法典就有这种负面的影响。


  

  第二点,他认为由某一代人制定的法典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折射出他们智力与道德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观念逐渐与时代不相适应。这是一个不容怀疑的事实。也许这些观念在法典中有所表现,但也应承认通过法学及法律的发展会对不同观念的融合提供渠道,我们今天的普通法显示的就是一个现代观念与过去观念综合的例子,十九世纪最后几年的法律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形。


  

  在克来德卡特选举信任案中,法院争辩说取消那些从有利可得的股票持有者和选举权是违背政策的。因为每一个股票持有者有责任在公司领导选举的会议中作出自己的判断,不应该允许通过选举信任来逃避这一义务。法院把现代工业、公共服务或商业团体看作是合伙关系,在这种合伙关系中,合作人之间相互负有一定的责任,罗马法学家就是根据联营或联合继承的推理,来了解商业合作关系。在克来德卡特法院的争论中,讨论现代商业公司就如同讨论中世纪的工业团体。


  

  第三点,他认为根据过去法典的缺陷,可以总结出这样两点:(a)编纂者的法律知识很有限,但他们却设想编纂一部完善的法典,这种观点部分是由于十八世纪自然法学观的影响,自然法的观念使人们认为不用考虑法律与法学过去的经历就可以制定一个全新的法律系统;部分是源于一个或一小部分人想修订整个法律的意图。现代国家的法律是非常复杂的,一个或一小部分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并成功地制定一部法典。(b)多数情况下,过去的法典都是仓促制定的,查士丁尼的委员们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者也是模仿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乔治亚州民法典、美国可协商的正式文件法都是由于仓促制定而产生缺陷的例子,费尔德的民法典也是一个有缺陷的例子,这些缺陷都是源于设想制定一个能覆盖所有法律领域的意图。要制定德国民法典,就必须成立一个规模庞大的委员会,并且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整理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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