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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的源流考察

  

  4、维多利亚的民法典计划(1879-1888)。1879年,维多利亚要求重新修改一般实体法的议案被提交,它没有包括财产法的内容,1880年,这个议案被修订完成并被立法议会进行了初步审议。1881年,议案的部分内容在立法议会中再次被审议但却没有什么结果,然而国会还是为法典草案的修订拨了专款,于是一个全新的维多利亚独民法草案起草工作正式开始。1882年,这个新草案被移交到一个由8名律师组成的委员会修订。1885年修订后的议案呈交给立法议会,但没有被颁布,1888年它又作为普通法规被审议,此外再也没做什么。这个总共包含3244条的草案是W?E?郝恩的作品,他是一名从事经济、法学、政治学创作的作家。


  

  5、渐进的法典编纂。在美国法律成形时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编纂活动也许是1828年纽约不动产法律的编制,直到1896年才被修订。在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要使法典编纂活动达到其目的,仅靠美国现行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况且,普通法的律师在适用立法文本时也没有达到它应有的水平。他们把立法文本只当作宣言而忽略。但是作为区别于改革中的立法,普通法特殊分支的编纂是19世纪最后二十年和本世纪的一个新现象。把英国的商业法统一成一定的司法条例形式,需要编纂三部以上的成文法。于是1882年出台了外币兑换法议案,并编纂了可商议的正式文件法、1890年的合伙法和1893年的货物贸易法,此外,还编纂了销售法。这种编纂形式属于法律特定领域的立法重述,它在大不列颠一直有着很好的发展,如1922年的英国财产法及1925年的动产管理法。


  

  在美国,关于是否要建立统一商业法的讨论被英国交易法案的出台所激发。结果,应美国律师协会的请求,美国组成了一年一度的统一国家法委员会。它是由几个被州政府指定的委员和美国律师协会的有关成员组成,1889年,它从被指定为统一美国法协会的特殊方式开始。1895年,委员会指定一个委员起草了一个编纂协商正式文件法的草案,呈递到1896年的年会上审议,一年后该草案被通过,但在某些州做了一些细节上的改动,最后被51个司法管辖区域采纳。1901年,委员会批准统一的买卖法草案的编纂。这一法案经过了认真地草拟,第一个草案是由威尔森教授在1902年和1903年起草的,1903年公布,随后被分发到法学教师、文本作家以及持有不同意见的律师手中。在充分考虑那些收集到的批评意见后,新修订的草案很快出台,于1904年呈递给委员会,并在同年的年会上被一款一款地仔细审查。第二个修订草案在1905年被呈递并被审议,最后一个草案于1906年被委员会审议通过,大约在27个辖区颁布了这些草案。在这之前,还没有任何一个草案是被如此谨慎小心的制定。州立法委员们草拟的关于统一国家法的主要法案有:协商正式文件法(1896年)、买卖法(1906年)、货栈收据法案(1906年)、股票让渡法(1909年)、装载法(1909年)、合伙法(1914年)以及有条件销售法(1918年)。


  

  6、统一商业法典。在渐进编纂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统一的商法典。统一商法典是由统一国家法委员会以及美国法律协会共同完成。它以费城的威廉?A?舒兰德?爱斯奇提出的一个问题开始,1940年威廉?A?舒兰德?爱斯奇作为统一国家法委员会会长,在演讲中提到:“很多能使伟大的统一商业法合于潮流变成我们53个辖区统一的商业法规,难道不能被53个辖区通过?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统一的商法还是比此数目大得多的商法?”这一建议得到了热烈的拥护。于是,美国法律协会接受了商法典编制的邀请,与统一国家法委员会联合起草统一商法典草案。为此,他们在1944年筹集了350000美元的基金,作为这项工作的经费。1945年,在郝伯特?F?古诺里奇法官、美国法学会会长的总指导下以及负责这一草拟活动的列维林的具体指导下,这项工作正式开始。1950年,法案的起草工作完成,经过许多次讨论,在1951年5月18日召开的两部门联合会上,一些修正的内容被采纳。宾夕法尼亚1953年采纳了此草案,规定于1954年7月1日生效。但是该统一商法草案还是遭到很多反对,因此,如在一些州适用还需做进一步的修正。比如纽约法律修正委员会认为必须对该法案进行较大程度地修正后才能在纽约实施。于是,商法委员会在1956年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正,从而促成了1958年法案的颁布。 统一的商法典的编纂是美国自从1848年纽约计划以来最有雄心的一次编纂尝试,也是自斯托瑞法官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提出商法的现代化以来,在经济、商业以及社会实践中创造的巨大变化。但是通过其他法律裁决商业事务有关问题显然是个错误。我对那些为了引进一套没有确定法律意义的术语而放弃法律术语起草法规的人们的智慧产生怀疑。对不懂商业的外行人来说,那毫无意义。试图把每一个商人、生产者以及银行家变成他自己的律师的意图最终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制订盎格鲁--美国民法典的可能性及其合理性


  

  (一)编纂的目的


  

  关于法典编纂的目的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也可称作边沁观点,它是十八世纪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观点,这种观点将法典看作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种立法陈述,应赋予其权威性地自足形式。


  

  第二种观点是由威斯特伯瑞勋爵提出来的被众多委员们所采纳,尤其是被霍兰德和詹姆斯?史特芬强烈推崇。根据这一观点,有序的安排、探求真相的方便性以及众所周知的情况是法典记载的主要对象。因此法典的内容应包括:(a)对现存的大量法律进行系统编制并予以发布,(b)成文法与普通法分开编纂,并且应保持语言、概念、以及法律方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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