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尔德为了普通法的汇编又进行了一次鼓动,于是在1857年,立法机关提名一个新的委员会去落实这项工作,很快,他们提交了一份整理后的报告。这份报告中提出的整个法律体系或法律内容都更加富有实践性并且有效。新的委员会成员包括大卫?都德利?费尔德、 威廉?考提斯?罗伊和亚历山大?W?布赖特福特等人,很明显,这样的委员会从事这种工作可谓游刃有余。罗伊承揽了刑法编纂,费尔德承担了行政法和民法的编纂。在起草民法草案时,费尔德得到了托马斯?G?舒尔曼和奥斯丁?阿伯特的帮助,他们两个都是著名的法典文本作家。委员会于1862年起草了第一个民法草案。罗伊于1864年呈述了由他负责起草的刑法草案,费尔德在1860年呈述了由他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草案。
1865年,在费尔德做这些工作已满18年后,5本法典的全文,在委员会第九份和最后一份报告中被提出,这5部法典的名称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行政法以及民法。虽然费尔德为这些法典编纂倾注了大量心血,但除了最初的两年,后来的16年中他没得到任何补偿。
纽约最初采纳的民事诉讼法是费尔德的第一个草案。他后来的草案都被否决了,但那些为了不同的计划而制定的民诉法草案虽然也是建立在费尔德的草案基础之上,却在1876至1880年间被采纳了。这部由斯诺皮起草的民法典草案涉及到很多内容,在费尔德的法典中只有392条,而在斯诺皮的文本中却扩展到了3356条,经过了1890年和1897年的补充,这个法典的条目增加至3441条。繁多的条目招致了许多反对纽约民事诉讼法的批评意见。它试图用详细的规则而不是去适用原先的费尔德草案去规范法官自进入法庭时的每一个行为。于是1920年的民事实践活动把它减少到1540条(仍然是非常详细),事实上还可以进一步的简化。
除1881年颁布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其它法规在纽约都没有被采纳。正如上面所言,大约有30个管辖区域采纳了民事诉讼程序法典,16个管辖区域采纳了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法典,只有加利福尼亚、蒙大拿、北达科他和南达科他全部接受了费尔德的五个法典。此外,加利福尼亚、北达科他和南达科他还有遗嘱执行法。应该说,民法在这四个辖区虽然被采纳但实施得少。法庭,尤其是的加利福尼亚法庭,经常忽视民法的作用,却按照不成文的法律去解决问题,他们很少参照民法典,即使遵照法典,也只是把它当作原则性的宣言。法庭的这种态度并不是费尔德法规失败的唯一原因,必须承认相对于费尔德个人来说,这项法规制定得很好,但这是项庞杂的工作,对一个人来说实在无力承担,即使是象费尔德这样很好的律师或是永不疲倦的工作狂。纽约没有采纳费尔德的草案,这对纽约的实体法及其编纂来说是有利的。
2、马萨诸塞的编纂活动。随着纽约法典编纂活动的开展,有一段时间马萨诸塞也采取了类似的活动。1835年,马萨诸塞立法机关对委员们作了规定:应考虑实际问题,把它改变成一个适宜的系统的成文法规,于是马萨诸塞的普通法所有部分都被呈交给另一个立法机关,在呈交的报告中,委员们增加了一个或多个能使改变施行的最佳计划。这份报告在1836年12月的法典编纂活动中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整体说来,法典编纂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委员会的报告也于1882年重印。边沁的《致尊重编纂的美国人民的一封信》,也是跟此话题有关的经典权威之作。这一阶段,马萨诸塞的法典编纂活动是立法机关改革运动的首要任务,随后不久,人们对法典编纂的兴趣就很快地减弱了。
3、乔治亚州民法典。1858年,乔治亚州的立法机关准备将起草的民法草案提交给即将产生的委员会来表决。并对产生的委员会提出了要求“为乔治亚州的人民制定一部法典,此法典应该以浓缩的形式出现并与实际生活相接近。乔治亚州的法律,不论它是选自于普通法、宪法、成文法、最高法院的判决还是英国的成文法,都必须在实践中付诸实施。”由此选举产生了三个委员会,他们制定的法典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州的政治和公众机构;第二部分为民法典;第三部分为法典实施,第四部分为刑法。这部法典大部分内容只是本州成文法规的重新修订及编纂。民法典的内容包括1586条,它是从当时正在使用的普通法的一般文献中精选而成。
需要补充的一点,就是这部法典大约准备了一年的时间,于1860年被审议通过,1862年生效。毫无疑问,要求三个委员会在一年之内编纂出上乘的法典是不可能的事。这个法典的编纂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法院判决时只是把它看作是一种原则性宣言,通常是作为普通法的补充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