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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的源流考察

  

  在法律门外汉看来,没有什么比把法律的体系,把在文明社会里主持正义、调整关系、规范行为准则的体系还原为固定陈述,准确地规定在已公布的法典里更清楚。的确,每当外行人被要求遵循某些调整关系的规则或行为规范时奉行这个信仰,他可以确切地了解已发布的“规章制度”是在雇佣了多少人的机构里被公布,他可以确切地解详尽的游戏规则章程---惠斯特(一种纸牌游戏)的规则、棒球和足球规则;他可以确切地了解详尽的宪法和为俱乐部、协会和相应团体制定的章程;他可以确定了解军队规章;他可以确切地了解在优越环境里发现自己没有法律保障的人的立法行为,和大众领域里关于矿工的五月花合同或地区规则的情况。在每一种社会关系上,按照常规根据普通人的要求来制定一个章程,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因此,法典的主题和成文法的观点有着密切联系。它是一种要求具有一个完全的易理解的权威的处理个人关系和个人行为的规范陈述形式。它要求每个人有权利应该被告知是非曲直,直接关系着隐藏权利法案背后的观点。它不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要求;它是宣言的一部分,它向人们证实地方法官应该按照已公布的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它涉及的是在一般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重要领域,因为它是一种把个人因素排除在赏罚之外,确保统一、平等、确定性的方式。实际上,强调成文法的观点不仅是为了提供行为的保障,更是为了让普通公众放心。


  

  (二)近代英国的法典化过程


  

  1、培根的计划。编制普通法的建议是由弗兰西斯?培根提出的。据称培根和他的一个私人议员被提议负责英格兰法的编制及修改。当他开始这项工作时,他的计划有:(1)制度部分包括(a)《协会书》(b)《格言论》( c)《法律术语》,如《权威的法律字典》;(2)案例汇编,删去案例报告中重复的部分及一些疑问;(3)条例法的编纂,删除过时的、从中世纪留传下来的严重的刑罚条例,把仍然存在的不统一法还原为清楚统一的法,这是依照培根在1614年提出的四个议案中第二个议案,即给予委员以特权去复查地方刑罚条例,撤销过时的和过重的、继续使用那些适合的并将其还原为一个清楚统一的法。在此基础上,产生刑法的编纂。这项计划,连同查士丁尼慈善机构的计划模型、法律整理与法典编制,提交给了国王,适逢政治争端国会被解散,培根立即劝说国王让皇家委员会考虑这项工作。1620年,在国王和昌赛罗勋爵的倡议以及议会的指导下,由七个律师组成的皇家委员会草拟了一份报告。这七个律师包括爱德华先生、 库克、 罗伊(后来是查理一世时期的总检察长)和费能(他是国王指定的委员),他们审查了所有的条文,在充分考虑哪些内容应撤销、哪些内容应加强、哪些内容适合保留的前提下,把所有关于同一事实的条文集中在一部平实准确的法律中。这个报告说明委员会已发现了将近有600个条文应被删除。于是又任命了一个选择委员会去做这项工作,但属于政治争论的内容法律中没有提到。培根退休后,他给自己确定的第一项任务就是重编这部法律,于是他给国王写了一封信,要求承担英格兰法的整理工作,但最终没有结果。


  

  2、盎格鲁-印度法典(1837-1886)。印度英国法的管理状况导致了编制法的加强。 盎格鲁-印度法典第一部分是由有乌考利勋爵主持的委员会制定的刑法草案。这部草案1837年就被呈递到了政府长官手中,直到1860年才成为国家法, 霍兰德说它是英语国家最为科学的立法之一。 布鲁斯勋爵在印度全方位征求意见后于1899年公布了这部草案,它被印度法律实践者称为是最成功的法典。与此同时,印度于1859年制订了《民事诉讼法》,1861年《刑事诉讼法》也出台了。早在1840年,印度就爆发了关于实体法的辩论,并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1855年,这个委员会在国会里阐述了在当时情况下制订一部法典的紧迫性。于是又成立了法典编制委员会,随后在印度强制执行的大部分英国法都被进行了编制。虽然当时印度刑法典还没有编制完毕,但仅有的实施的内容却是大量移植了费尔德的刑法草案。


  

  (三)近代美国的法典化进程


  

  1、《纽约法典》。关于纽约法典编制的争论是19世纪前期立法改革的一个中心内容。它的部分内容已脱离历史朝着英国社团和英国革命后这一时期的英国法律的转变,甚至是朝着杰弗逊主义的民主共存的有关法国方面的支持而努力。事实上,《法国民法典》迷惑了许多人。为适应美国法典的编制的需求,美国法律编制的讨论在19世纪前15年出现了。最主要的推动者是大卫?都德利?费尔德。早在1846年纽约立宪议会召开前,他就呼吁制定一部法典。由于他的鼓动,议会于1847年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改革诉讼法和编纂法律。并于同年制订了委员会的改革程序,1848年公布了民事诉讼法第一部分内容,该法在4月份制定,7月份生效。诉讼法的其余部分在四个不同的报告中被陆续公布,到1850年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得以出台。民事诉讼法出台的历史意义众所周知。不管它是否像土地委员会报道的那样重大,还是它是否运用了建立在其他的法律草案基础上的法典的形式,事实上,它已经开始在三十个左右的州的司法机关生效。民事诉讼法被采纳之后,纽约法律改革的势头锐减,甚至关于1850年任命委员会去改革诉讼法并编纂法律这一条也被立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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