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政权统治下的俄国仅有一部民法汇编。虽然它们有许多负责民法汇编委员会,但在1826年尼古拉一世命令继续进行汇编现行民法时,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已经停止。结果一部关于1649年到1832年间私法的立法汇编几经周折于1833年颁布,1835 年生效,这就是《俄国民法典》。在一战爆发期间,俄国有关于制订民法典的设想,由于革命的影响,设想并没有付诸实践。直到在苏维埃政权体制下,法典化的工作才取得一定进展。
(三)大陆法系法典汇编形成的历史背景
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化形成的背景中有一些方面值得注意。在查士丁尼时代之前,(1)法学的发展近乎于终结,传统习惯法的进一步发展与研究的可能性都很少;(2)权威的法律材料非常多,国家需耗费大量精力去寻求法是什么;(3)仅根据历史记录,用更多的、更系统的现代部分与之相匹配,导致这些法典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许多过时的内容。例如,有许多法定的权利和衡平的权利,也有两种继承的法令,即法定继承和衡平继承;(4)一些被法学家讨论了几个世纪的根本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5)立法确立过程已经达一个多世纪,法律的成长已完全转变为立法。立法已成为制定法律的普遍形式。
当拿破仑法典被采纳时,(1)单纯的罗马法条文和法国习惯法、德国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势头实际上已告终结,因为在那时运用历史材料发展法学的可能性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2)法在量上不广泛,在形式上也不确定,主要有:(a)现代罗马法,(b)法国评论及解释,(c)法国惯例法评论及注释,(d)法国制定法,(e)法国的司法判决;(3)这部法中也存在许多带有历史性的过时条文,如一些罗马法、德国法的规定。(4)自从12世纪罗马法学研究兴起以来,一些存在于罗马法学内容中有分歧意义的问题仍然存在。(5)自从路易十四制定法令确认皇室立法成为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机构以来,法国法律的发展进程很明显地转化为立法。另外一点,统一法律的要求变得更加紧迫,习惯法(德国的因素)在每个地方的表现各有不同。此外,在大革命中旧省的废除以及法国政治上的彻底统一,均需要有部统一的法律,这就是法国法。
当德国法典被以相同的方式采用时,(1)历史法学派的德国法学已从根本上拥有了罗马本土的法学发展的可能性,而且历史法学派已经拥有了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发展的开始和将来法学发展基础的可能。(2)法在量上不广泛,在形式上也不固定,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a)市民法,(b)经历12世纪到16世纪学术发展的习惯法,(c)建立在法庭实践基础上的现代罗马法的德国法学解释,(d)德国法(惯例)及其法学发展,(e)地方法和立法,(f)关于特定理论在判决中的确定过程;(3)许多历史规则和传统信条已不再符合现代社会,如代理、合同理论。(4)许多根本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如遗嘱理论或法律裁决的宣告问题。(5)法律生长点显然已转化为立法,制定法典的有效组织已经建立。同样,那时对统一法律的要求也相当的紧迫,因为每一个古老的州都有自己的制定法,或可以说自己的法律。被称为德国普通法的现代罗马法是一个综合体,或可以说它集中了那些不同类型的法,正如我们的普通法大体上包含了四十八种不同的地方法一样。
下面我们谈谈国家法典化的两个类型:(1)那些有很好基础的且能够保证传统习惯法的继续发展成为可能,同时又确立了法学发展新基础的国家,如查士丁尼帝国、大革命的法国、18世纪末期的澳大利亚、1871年后的德意志帝国,全属于这个层次。(2)那些以前有自己法律的发展基础但现在需要更新法律发展基础的国家,日本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拉丁美州共和国也属于这一类。
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在每个拥有原始法典的国家,都有一个吸取原来正确的研究成果,抵制那些不赞同这项工作的人施加压力的强大的立法组织。查士丁尼、拿破仑、德意志帝国、大日本帝国等都吸取了的能够拥有的最好的法学智慧,德意志帝国还给予了委员会充足的时间。
然后如果单纯依靠历史经验,要求法典(1)在法国的传统习惯法还未能完全失去效力时,谋求法学新发展的基础的要求就变得迫在眉捷,或者为一个没有法学历史的国家建立法律发展的基础。(2)法是狭隘的,充满着许多古老的东西,内容上不确定。(3)增长点已转化为立法,一个有效的立法机构得到了发展。(4)已发展为不同地方体系的政治团体也需要一个统一的法。
二、普通法系的法典编纂活动
(一)法典编纂在普通法国家中的重要地位
19世纪中叶,立法改革达到了高潮,在美国和英国掀起了一场强劲的法典编制运动。作为法学论战的主要内容,法典编制的讨论在英国一直持续到1875年,在美国则持续到1880年。在英国,这项运动发展很快,以致产生了一批涉及法律特殊领域的法典草案,这些草案后来成了广为人知的教材。被任命从事法律整理与调查的皇家调查委员会,在用草案作为实验的不同计划中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伴随着社会立法的发展,1875年到1890年通过的诉讼改革、“法学家的法律”的司法改革以及意义深远的程序改革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力,使人们对法典编制的兴趣散失了。在美国,从1848年到1880年左右,编制法典的运动更热烈,更强有力。仅仅大卫?都德利?费尔德起草的法律草案,在纽约就展开了长时间的论战,到了19世纪末期这种兴趣也大大减弱了。与此同时,这种兴趣在英国又重新兴起,一场被第一次世界大战耽搁的新的法典编制运动迅速开展。因此,1910年9月,编制法典成为布里斯托尔法律团体行政区会议的讨论主题。罗伯森勋爵做了关于法典编制的演说,认为法典编制的趋势是必然的。1911年,弗里德里克?勃洛克先生认为英国法律的编制完全可行,且在不远的将来就会实现。然而,在美国,法典编制的运动仍然处于低谷,但是,这种现象一定会改变,认为法典编制可能成为下一代美国法律面临的中心议题的想法是合乎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