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国民法及其发展。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开始,法国统一法律的活动也开始兴起。革命初期,议会计划制定一部法典并且命令立法委员会在一个月之内提出一份草案。据此,1793年8月坎贝尔斯以委员会的名义提交了一份有695篇组成的民法草案。由于议会对罗马法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这个草案不够革命。所以,否决了这个草案,并投票成立了一个由哲学家组成的委员会去制定一份新的草案。但政治事件阻止了这一计划的实施。直到1794年罗伯斯庇尔下台后,坎贝尔斯提出了第二部草案,这部草案比第一部(有297篇)更短、更简洁。议会只采纳了其中的部分内容。根据当时议会的要求,1796年坎贝尔斯提出了第三个草案,但没有被审议。
1800年,拿破仑作为第一帝国的长官,以极大的热情和决心投入到重新制订民法典的工作中,成立了由法院院长、政府委员、审判长等四人组成的委员会制定法律草案。委员们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在短短四个月之后就提交了一份草案。由卡萨法院和复审法院审查了这份草案并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但是当时的法国立法机关十分复杂,它包括国家议会、国民代表、一个立法机构和参议院。在国民代表中有许多革命代表,他们完全反对拿破仑这一计划,认为有目的法典是罗马法律以及旧习惯法的复制。由于这些革命代表的强烈反对,立法机关最后否决了第一个法律草案。当立法机关打算否决第二个法律草案时,拿破仑取消了这个草案。然后拿破仑用突然行动的方式改组了国民代表,把人数锐减到50人,又重新向议会提交了那份草案。迫于政府压力,1803年,也就是在草案提交三个月后,它的36条法规被采纳,1804年3月,它又被统一归入法国民法。到最后法国民法典确立时,它已包含了2281个条款了。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在比利时、埃及、波兰、俄国被采纳,并被一些国家的民法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典范,如阿根廷民法(1869年,1883年修订)、波利维亚民法(1830年,1903年修订)、智利民法、哥伦比亚民法(1857年,1872年修订)、象牙海岸民法(1886)、赤道几内亚民法(1887年);危地马拉民法(1877年,1882年修订)、海地民法(1826)、荷兰民法(1838)、洪都拉斯民法(1880)、意大利民法(1865)、路易斯安娜民法(1808,1824,1870年修订)、墨西哥民法(1870,1884年修改)、黑山民法(1873-1886年)、秘鲁民法(1851年)、葡萄牙民法(1857年)、魁北克民法(1866年)、罗马尼亚民法(1864年)、萨尔瓦多民法(1880年)、圣多明各民法(1884年)、西班牙民法(1889年)、乌拉圭民法(1869年)、委内瑞拉民法(1873年)等,这样就形成了源自于拿破仑民法的一个伟大的法典大家庭。
4、德国民法及20世纪法典。早在19世纪,德国境内反对现行法的呼声就已经开始了,它要求消除怀疑制定法的影响甚至根本不相信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当时德国各联邦中有许多关于法典的讨论,其中大部分与1848年的自由运动有关或受其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1858年的巴伐利亚草案。1862年萨克森也出现了一部民法典。同样,商法在1862年和1866年间也由德国各州制定。但对编纂法典的普遍风气并没有形成,直到19世纪最后的十五年,德国的法典化活动才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1896年德国民法典公布,于1900年开始生效。随后,日本民法(1898年颁布并生效)、瑞士联合法(义务法,1910年;民法1907年,1912年生效)、巴西民法(1917年,1919年)、中国民法(1930年)、以及希腊国内法(1946年)也纷纷出台。
在准备起草德国民法典期间,第一个委员会成立于1874年,它包括六个法官、三个有实践经验的律师和两个教授。他们把工作分成5个部分完成,至1880年每一部分基本上都有了相应的草案。1880至1887年他们又重新开始了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于1887年完成。这个草案公布后接受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批评。事实上,整个法典及其每一部分内容都在主动寻求社会各阶层的批评,这些人包括律师、公共活动家、商人、教父以及工人代表。在1887年以后的三年的时间里,政府把所有关于法典争论的作品集中起来,予以公开,于1890年成立了一个新的委员会,它由八个法官、两个有经验的律师和一个教授组成。他们把第一份草案和各种意见结合起来,重新制定了民法草案。这个民法草案的起草差不多用了六年时间。1896年这部法律草案讨论通过,于1900年生效。德国民法典是23年艰苦工作的结晶,它比以前任何一部法典都做得更认真、更透彻。
当日本帝国计划制定一部民法典时,对于是借鉴英国法、法国法还是德国法等成了当时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于是分别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的教授被邀请到东京,讲授各自国家民法典的内容。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比较,确认借鉴法国法典的计划更可行。于是伯斯拉德教授被任命起草一部日本民法草案,但在它生效之前,社会压力导致了1893年法规调查委员和校订委员的任命。后来的日本民法草案主要吸取了德国法的精华。它由东京四个日本法学教授完成的。该草案在1896年1898年间以单行法的形式陆续宣布。 在近代法典中,瑞士民法尤其值得一提,它是由瑞士私法教授尤格?胡伯主持起草的。 1892年尤格?胡伯被任命主持起草瑞士联合民法,经过八年的努力,该草案于1900年完成,为此瑞士组成了31人的委员会对该草案进行审查,并将草案公之于众,大量采纳公众的批判意见,然后对各种意见进行收集与整理。所有这些整理过的材料连同胡伯教授关于草案起草的动机和原因的材料,全部交由这31人的委员会(胡伯教授也是其中一员)审查。在委员会审查了七稿后,他们确定了法典草案的最后形式,于1904年呈交给联合会议审议。在1905年至1907年间,国家议会和州议会讨论了它,该草案于1907年12月通过,1912年1月1日生效,因此这部法典的起草和修改工作都不是太匆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