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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的源流考察

  

  同样,一本由来已久的主要为学生写的书,一本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著名著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新的修订本----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由一个三人委员会(特里波尼安和其他两位法学教授)重新修改后于533年被赋予了法律效力。


  

  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律被编在一个非官方的法律集里,它不是查士丁尼新律的内容,但是它是现在我们称之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内容的一部分。


  

  可以看出,罗马法典和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典不一样,它是我们把法律权威赋予给(1)法令的修订和编辑物,(2)判例法的整理和布莱克斯通评论的一个现代版本。但是,这是一个伟大的成就。它使千年来罗马法的发展结果有了系统的形式,因此,在12世纪是以它为基础为法律的新起点服务。事实上,法律编纂从那时起就成了法学家梦寐以求的事情。


  

  (二)近代大陆法系法典化过程


  

  1、在现代社会里,最早的一部可称之法典的重要法律是查尔士五世刑法典,虽然当时的帝王并没有对它的起草和实施做过什么工作。


  

  在意大利,从12世纪起,古罗马法在中世纪城市法中有了一定的发展。大学的法学教师用他们在《罗马法》中找到的一般惯例和自然正义来区别德国法,并将其扩展到一般判决中,这种观点在以罗马法律条文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适用于中世纪欧洲大陆的实践和刑罚条例的德国法的中得到了证实。随着大学里《罗马法》的采纳,学术意义上的《罗马刑法》作为帝国的一般法被搬到了更高级别的法庭。但伴随着一些被意大利实践认可的与罗马刑法内容不一致的潮流的发展,15世纪一些地方法规和法律书刊开始在意大利法学教学实践的基础上产生了。16世纪初期,一部诉讼法规在意大利的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效力。它在一般性法律案件的陈述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并成为统治整个帝国的刑事诉讼的一般条文的基础。


  

  在沃蒙斯会议上,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制定刑法草案。这部草案大体上包括巴门伯格决议以及增补或修改的相关法令,但它最终没有付诸实施。第二部草案在1524年的行政议会上由年伦伯格提出,但没被采纳。第三部草案在1529年呈递给斯皮尔会议,也没有被采纳,第四部草案于1530年呈递给奥斯伯格会议并被1534年召开的会议采纳,被命名为《查理五世和神圣罗马帝国刑法典》,它主要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主要针对那些偶然案件以及与宣判有关的重大犯罪案件进行阐述,同时也对一些特殊犯罪作理论探讨。与早期法律相比,这部草案的显著特征是更准确地去掉了滥用的内容,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文。从而保证了它在德意志帝国统治的三百多年中一直是刑法的基础。


  

  早在路易十一统治时期(15世纪),法国就想编制一部法典。16世纪时,多梅尼加快了这一步伐,1560年由国务大臣投票,试图扩展皇家法规(大约1580年由贝里森制定的在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生效)已有条文的编订。1576年国务大臣建议编订一部法典,1614年他们再次提出建议,但没有什么结果。直到17世纪路易十六统治时期才有一定进展。这时期为法典编制创造了两个条件:第一,法国有两个法律体系。在法国北部,主要是惯例法,部分是封建土地法,这种土地法在许多方面并不像立图尔顿的英国土地法,而且地方惯例在每一个省的表现内容也都不同,在某些地方经常用德国法代替地方法律的执行,并且在法庭上也经常大量地使用罗马法作为习惯法的补充。在法国南部,罗马法更被完全接受。第二,17世纪的法国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君主国。法国的法学家和政论家们使拜占庭主权理论这一完全适合当时法国统治环境的理论广为传播。于是,通过王室立法,适用法令的部分国土统一成为可能。库尔伯特,时任路易十四的大臣(1667-1670)也积极规划了一部法典,他在一系列规范整个王国法律的特殊部分王室法令中开了先河,路易十五时期又有了两次进一步的尝试。但是,统一的法典化工作直到对局部势力反对法律统一的革命完成后才最终产生。


  

  2、18世纪法典。普鲁士法典的编制在弗里德里克大帝的帮助下开始的。它深受自然法理论的影响,认为通过一系列单纯的推理就可以产生一部完整的、完美的、有着普遍作用的、能够适应不同正义要求的法典。在这个理论(认为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一般原则可以凭思考发现并可以凭推理发展成为普通规则的一个完整体系)的影响下,18世纪的法学理论倾向于制定一部完整的、完美的法典作为所有法学研究的目标。弗里德里克大帝深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命令他的首相为普鲁士起草一部法典。这部法典的第一部分草案发表于1749年。但是,它没有最终完成也没有被实施。1780年,国王命令重新制定一部法典。这部新法典在这位国王死后完成,并于1794年实施。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生效后,它在普鲁士才失去效力。


  

  早在1713年,奥地利玛丽?泰萨女皇就试图筹划一部奥地利民法典。为此,她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起草法典。第一份草案于1767年完成,由于遭到反对没被实施。于是开始起草第二份草案,它其中的一部分——人法,于1787年生效。整部民法典于1811年生效。这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法律,因为它没有抄录任何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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