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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的源流考察

法典编纂的源流考察


罗斯柯·庞德


【关键词】法典编纂;源流;考察
【全文】
  

  一、大陆法系法典的编纂活动


  

  (一)大陆法系法典编纂的源流:罗马法的法典编制


  

  罗马法成熟的标志是其继承了法律系统化的传统,即把成文法整理成一个系统的形式、一个单一的法规或一个集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可追溯到查士丁尼的《十二表法》(公元前450年),它保持了罗马时代市民法的理论基础。我们知道居里?恺撒有一个整理现行法律的计划,试图将市民法整理成一种固定的方式,将庞大而冗赘的法令中最好的、最重要的部分集中在尽可能少的法规里。在哈德良统治时期,裁判官通过司法实践对这些法令(主要是习惯法)进行过修正,其后通过立法赋予其成文法形式。在马修斯?奥瑞里修斯统治时期,他制定了我们现在都熟悉的构成查士丁尼法典的第一部分,这部分包含了单个的马修斯?奥瑞里修斯 (约于公元172-180在位)时期和路修斯?沃路思时期的法令。同样,在公元三世纪的二三十年代,伟大的法学家保罗做出了两个有法律效力的至高无上的决定。在狄奥尼提安统治时期,格雷格瑞斯公布了帝王的早期宪法(法令),稍后几年(大约公元295年)海摩格尼安努斯公布了一个类似的狄奥塞提安宪法。这些法律都没有流传到现在,它们只是从后来汇编的引文里或《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引注中才为人所知,格雷格瑞斯和海摩格尼安努斯的法令都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组成部分。


  

  公元429年,提奥多修斯二世筹划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典。他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编纂君士坦丁之后的帝王法律,这就是罗马法典化的肇始。但这个雄心勃勃的计划最后以失败告终。公元435年,一个新产生的委员会被指令来编纂君士坦丁之后的法律并被授权做些适合法典顺序和风格的变动,这是一个官方汇编,公元438年该项活动完成,汇编被公布于世(公元439年实施),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提奥多斯安法典。它和我们所说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不同,只是一个权威的法律集合体,除了它的编纂者不能像我们国家法令修订者那样,拥有摒弃过时内容的权力之外,它和美国官方编辑的汇编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美国国家法令的汇编通常也被称为法典。但有一点不同,在美国的法律汇编里,法律是按照时间的顺序排列,而没有被分类或作系统化地安排,而在提奥多斯安法典里,法律作了逻辑化、系统化地安排,各种类型的法律被集中起来分别安排在一个标题或章节里,而关于同一法案的条款可能被放在不同的标题或章节里。 公元528年,大约是在提奥多斯安筹划一部完整法典的100年之后,查士丁尼在他的所谓的司法部长的建议下,计划按照法规汇编的方式重新出版整个罗马法。所做的第一步工作是任命编纂委员会。也是在528年,一个由地方法官、律师和一位法学教授组成的十人委员会,编纂了一个全新的法典作为帝王法令的完整的修订本,它删除了一切过时的、相互矛盾和重复的部分,并对有些内容做了一些必要的添加、变动和合并。查士丁尼废除了大量不合时宜的规则,并对某些规则做了些变动,这为解决现存法律中有争论的问题作了准备工作。这部法典一年后完成并被通过,所有不包含在其中的现存法律全部被废止。又下一年(公元530年),查士丁尼试图继续把罗马习惯法编辑成为一个系统的文字放在那一时代的罗马法里,给予它法律的权威。为达到此目的,他任命了一个十六人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地方法官、律师和四位法学教授组成,其中两位法学教授来自君士坦布尔法学院,另两位来自伯里图斯法学院。这个委员会被要求从现有习惯法中进行系统的选录,摘录那些仍有实际用途的内容,去除过时的和冗杂的内容,并协调相互矛盾的部分,或通过采纳其中一个观点来解决有争论的问题。做这件事时,他们可以变动所选作品的内容;但是必须保留摘选内容的形式和原作者、原书的具体内容。作为这项工作的准备工作,是通过确定法学论战和废止一些古希腊与古罗马文章中某些过时的规定,清除编纂过程中的障碍。与此同时,一系列法令被公布,最后以第五十决定的宪法形式完成了这项工作。法学作品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在随后三年内匆忙地完工,这些被整理出来的法学家作品,在公元533年被赋予了法律权威,原作品被明确禁止进一步地使用。这些从大约50本法学家的作品和约1800卷皇家敕令中,摘录出来的包括从西塞罗时代到君士坦丁时期的罗马法学家的作品汇编,类似于美国1896年所进行的百年判例法整理(Century Digest),但它们和英美判例法的整理存在着两方面的不同:它按照传统的编辑顺序,作品被系统地安排在某本书和标题里,而不是按照字母顺序,且每一点只给予一个摘录,没有重复(至少理论上讲没有)。它不是法律的简单索引,而是法律的权威表达。


  

  为了保持和已变动的法律相一致,在对法律进行整理时,必须编订一个法典的新版本。这样一个由五人委员会草拟的新版本于534年实施,至此第一部法典就被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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